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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仲裁時效難拿加班費
2022-02-11 15:54
馮某手上把握了加工廠讓其請求超時加班加點的強有力直接證據,但是由于付款加班費的申請已過法律規定時效性,人民法院對于此事不給予適用。律師界人員勸誡打工族,報請要求一定要立即。
據統計,29歲的馮某在1992年10月進到寶安西鄉一家五金廠工作中,于2001年12月離職離廠。2021年4月,馮某以廠家請求超時加班加點、亂扣加班工資為由,向寶安區明確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規定栽定廠家付款其經濟補償15570元RMB,并與此同時付款其2001年3月~9月的加班費13494元。
2021年4月26日,工作仲裁庭做出判決,由于馮未給予充足直接證據,且付款加班工資的申請已超仲裁時效,駁回申訴馮某的所有要求。
馮某于2002年5月14日以一樣訴請將廠家告到法院,因為庭前馮給予的本廠一份“刷信用卡紀錄”表明廠家確實存有明顯的讓其請求超時加班加點的客觀事實,人民法院適用馮因不服氣廠家長期性分配其請求超時加班加點而辭職,宣判廠家賠償馮某經濟補償15570元,但因為加班費要求一項已過法律規定時效性,人民法院不給予適用。
法律法規評價 時效性便是支配權
各種各樣程序法都對“時效性”問題有明晰的要求,錯過了時效性代表著喪失勝訴權。這是由于,一項異議假如較長時間不裁定,直接證據就很有可能損毀,與此同時,與異議相關的法律行為長期性處在不確定性情況,不利社會發展的平穩。
依據《》要求,明確提出訴訟規定的一方理應自關于勞動仲裁產生生效日六十日內向型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明確提出申請書。被告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生效日十五日內向型法院提出訴訟。一方被告方在法定時限內不起訴又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被告方可以辦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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