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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調職辭職可以規定賠償嗎
2022-02-07 17:30
一、不同意調職辭職可以規定賠償嗎
公司單位調職是歸屬于更改勞動合同書的個人行為,員工不同意而自動辭職的,是可以規定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公司單位與職工應當勞務合同的承諾,全方位執行分別的責任。
第四十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二、企業一方面調職減薪違反規定嗎
事實上,企業一方面調職減薪歸屬于違規行為。雖然企業有權利依據本身生產經營情況等自主自主管理企業內部事項,但為了更好地保障勞動者權益,企業如必須開展調職減薪,理應與員工協商一致,除非是能質證證實員工無法擔任職位或經學習培訓后仍然不可以擔任的,企業可以開展調職減薪,不然是違規行為,員工可依規維護保養自己利益。
一般來說,公司降薪離職的可以規定賠付。假如公司采用減薪的方法來故意迫使員工離職的,那麼員工在離職時,可以規定得到經濟補償。例如企業強制性調職,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職自動離職解決的個人行為便是不合理合法的,這樣的事情下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規定其付款經濟補償。如公司拒不付款的,員工可向本地的勞動仲裁組織申請勞動仲裁維護保養自己利益。
如果企業采用有效的形式對員工開展減薪解決,而員工不接納而離職的,一般不可以得到經濟補償。例如,公司經考評后,發覺員工不符崗位要求,遂依照企業要求步驟對員工開展調職減薪解決,而員工不接納離職的,這時公司可以不開展經濟補償金。
因此辭職時可否規定賠償需看詳細情況,由于每一個人企業每一個人的狀況也不一致,因此造成最終的事件處理也會出現差別,可是最少自身要清晰公司單位什么個人行為不是被容許的,僅有那樣大伙兒才可以更快的維護保養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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