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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辭退懷孕期間員工的賠償規范怎樣要求?
2022-02-07 17:29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勞動合同書在女工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內期滿,有些人企業不可解除合同,反而是理應續延原合同書至一年哺乳期間完畢才行。企業一方面解雇處在懷孕期間的女士員工是違反規定的,被告方可以需要企業重新合同履行,不規定企業重新合同履行的,公司單位應當員工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付款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員工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的,公司單位理應再次執行;員工不規定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或是勞動合同書早已不可以再次執行的,公司單位需要按照二倍付款賠償費。
有關法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公司單位不可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不可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一)從業觸碰職業病危害工作的員工未開展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是疑是職業危害患者在檢測或密切接觸過程中的;
(二)在本企業患職業危害或是因工受傷并被確定缺失或是一部分喪勞的;
(三)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的;
(四)女工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的;
(五)在本企業持續工作中滿十五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夠五年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別的情況。
第八十七條 【違背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法律依據】公司單位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職工付款賠償費。
總的來說,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創建勞務關系的員工與公司單位,不可因員工處在懷孕期間、預產期、哺乳期間而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假如工作合同到期的延期至女士員工三期完畢即可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不然歸屬于違背有關法律法規的個人行為,必須擔負二倍經濟補償做為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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