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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勞動合同后離職務必自己去嗎
2022-01-25 16:13
一、創建勞動合同后離職務必自己去嗎?
離職一般必須自己想企業提交離職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商議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員工提早通告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員工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危害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公司單位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終止勞動合同,不需事前告之公司單位。
二、受用人單位逼迫離職怎么計算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的測算】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職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職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總的來說,假如員工沒什么特殊情況,也不能授權委托他人替自身去申請辦理離職流程,并且明確提出離職以后當日是不可以立刻辭職的,員工務必相互配合企業的規定申請辦理工作交接,通常情況下不可以無端自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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