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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可以隨意離職嗎?
2022-01-24 17:32
一、三方協議可以隨意離職嗎
可以的。簽了就業協議書,可是不滿意了,不想上班提早一個月遞交匯報,工作交接就可以了。可是要留意的是三方就業協議有別于勞動合同書。三方就業協議制訂的根據是我國有關大學畢業生學生就業的政策法規和要求,有效期限為:自簽訂日起至大學畢業生到公司單位簽到止的這一段時間。而勞動合同書是受《勞動法》和《民法典》的限制和維護,有一些公司單位如很多外資企業在明確錄取時(注:在到公司單位簽到前),就與此同時規定和大學畢業生簽署一份相近勞動合同書的協議書;而大量的公司單位則規定先簽“就業意向書”,大學畢業生簽到后再簽訂合同。
二、三方協議的常見問題
第一,需看填好的公司單位名字是不是與企業的合理印鑒章名字一致,如不一致,協議書失效;填好自身的專業名字時,要與院校總務處的專業名字一致,不可以縮寫。
第二,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私人企業一般選用實習期,依據租期的長短,可以從1―3個月不一,通常實習期為3個月,不能超過6個月。黨政機關、高等院校、研究室一般選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第三,許多企業為了更好地吸引學員,以巨額合同違約金管束學員。學生在商議時要爭取將合同違約金降至最少,通常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5000元。可是,勞動法規定,“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公司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限制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除以上二種法律法規的情況外,公司單位不能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因此學員要爭取撤消合同違約金這一條要求。
第四,現行標準的大學生就業協議書屬“格式條款”,但“備注名稱”一部分容許三方再行承諾分別的權利與義務。為了避免公司單位服務承諾一套、做一套,大學畢業生可將簽訂前達到的請假、住宅、商業保險等福利工資待遇在備注中表明,如產生糾紛案件,可以此維護保養自身合法利益。
第五,時下很多高等院校為了更好地提升本身就業機會,就逼迫學員找親戚朋友家屬簽署“虛報”協議書,這針對大學畢業生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大學畢業生不理應妥協。
第六,學員在簽署協議時,要嚴格執行要求的過程開展。等公司單位填好結束、蓋公章后再到院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辦理蓋公章。切勿自身填好結束后就立即到院校大學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規定蓋公章。那樣產生的不良影響是,企業在填報時,薪資待遇等與以往服務承諾的截然不同。學員卻由于自身和院校都早已簽字蓋章,回天乏力。或是忍氣吞聲,或是就迫不得已毀約賠付公司單位。
在簽署三方協議以后一定要留意以上的事宜,可是假如簽署了三方協議要想離去的應當立即的加上匯報。而且三方協議是有時限的,限期一般是以簽署那一天逐漸到簽訂合同那一天才行。勞動合同書簽署以后彼此宣布創立勞務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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