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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勞動合同書辭職后不發工資嗎
2022-01-21 16:12
離職以后是務必發放工資的,這個時候假如老總不發工資,可以到勞動者監管部門舉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勞動監察】公司單位違背國家規定,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或是托欠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補償金的,員工可以向工作行政機關舉報,工作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辦理。
1、沒簽勞動合同書辭職后不給薪水
最先要證實中間存有勞務關系及欠薪的金額,直接證據包含:勞動合同書、工資發放證實等。要是沒有簽訂合同,那麼工作牌、員工填好的公司單位招聘工人申請表、考勤表、別的員工的證詞、音頻等可以做為直接證據應用。
針對故意欠薪的個人行為,除全額的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要加發等同于薪水酬勞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擁有充足的直接證據后可以先和老板商議處理,商議不了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檢舉或申請勞動仲裁。假如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取得仲裁書后15天以內到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九條【勞動監察】公司單位違背國家規定,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或是托欠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補償金的,員工可以向工作行政機關舉報,工作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辦理。
2、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是不是歸屬于賠償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要求,公司單位自勞務關系構建之日起滿一個月與員工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 的,理應向員工每月付款雙倍工資。針對雙倍工資的特性建議覺得雙倍工資歸屬于勞務報酬特性。原因包含:最先,雙倍工資金額的發生是借助于員工當月的勞務報酬金額;次之,雙倍工資理應是由公司單位按月派發,這也與勞務報酬的派發周期時間是一致的。覺得雙倍工資歸屬于賠償費特性。原因主要是雙倍工資的造成與員工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投入沒有關系。雙倍工資義務是法律法規針對公司單位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一種懲罰性賠償義務。
簽定了勞動合同書,員工辭職企業是必須付款一定的月薪的,實際上就算是沒有簽定勞動合同書,員工辭職也是必須給薪水的。只需是存有了雇傭勞動關聯便是要付款薪水的,假如說企業不給薪水,那麼便是違反規定的,是可以開展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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