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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勞動合同書離職時怎樣解決老總不發工資呢
2021-07-01 16:18
未簽勞動合同書離職時怎樣解決老總不發工資呢
根據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造成欠薪糾紛案件的,員工能夠與用人公司商議處理薪水糾紛案件,商議不了的,工作得能夠搜集有關直接證據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地區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別的關于勞動仲裁。
第九條;用人公司違背國家規定,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務報酬,或是托欠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的,員工能夠向工作行政機關舉報,工作行政機關理應依法辦理。
第二十七條;關于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性期內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被告方了解或是理應了解其支配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
前述要求的仲裁時效,因被告方一方位另一方被告方認為支配權,或是向相關部門要求支配權救助,或是另一方被告方愿意行使權力而終斷。從終斷時起,仲裁時效期內再次測算。
因不可抗拒或是有別的書面通知,被告方不可以在此條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時效期內申請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效性的緣故清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內再次測算。
勞務關系續存期內因托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一款要求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可是,勞務關系停止的,理應自勞務關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內明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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