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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書發加班工資的承諾違背法律法規是不是合理
2022-01-21 16:11
一、勞動合同書發加班工資的承諾違背法律法規是不是合理?
發加班工資的承諾違背法律法規是沒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書的失效】以下工作無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
(一)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動勞動合同書的;
(二)公司單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三)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
對勞動合同書的失效或 一部分失效有爭論的,由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或法院確定。
二、加班工資的測算根據是啥?
(一)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法定標準運行時間之外增加運行時間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公司單位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低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三、企業托欠加班工資的仲裁流程是啥?
1、遞交申請報告: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理應遞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照異議人數遞交團本。
2、訴訟審理:監察委員會理應自接到訴訟申請辦理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予以審理的決策。監察委員會決策審理的,理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異議人。決策不予以審理的,理應表明原因。
3、開庭審判: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址以書面形式告知彼此被告方。無任何理由拒不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退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撒訴自立,對異議人可以做缺陣裁定。
4、訴訟協商:仲裁庭解決關于勞動仲裁理應優先協商,在查清客觀事實的根基上促進被告方彼此自行達成共識。協商達成共識的,仲裁庭理應依據協議書內容制做民事調解書,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備法律認可;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理應立即裁定。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關于勞動仲裁案子,理應自勞動仲裁聯合會審理訴訟申請辦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件繁雜必須推遲的,經準許可以推遲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告方,增加限期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應制做仲裁書送到彼此被告方。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氣的,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產生法律認可。
在我國法律制度沒有要求發加班工資的時間,可是要求了加班工資的測算根據,例如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務必是員工自己薪水的三倍,假如勞務合同中承諾的加班工資規范小于三倍也不合理合法,但是,加班工資的承諾失效并不意味著別的條文全是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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