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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合同約定加班工資不符法律法規是不是合理
2022-01-21 16:11
一、工作合同約定加班工資不符法律法規是不是合理?
工作合同約定加班工資不符法律法規是沒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書的失效】以下工作無效合同或是一部分失效:
(一)以詐騙、要挾的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動勞動合同書的;
(二)公司單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三)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
對勞動合同書的失效或 一部分失效有爭論的,由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或法院確定。
二、加班工資的測算根據是啥?
(一)分配員工增加運行時間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酬勞;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酬勞;
(三)法律規定請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酬勞。
三、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如何明確?
1、假如勞務合同中有清晰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合同約定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在以基本工資都可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時,加班工資、飯食補貼和安全生產補助等理應扣減,不可以列為測算范疇。
2、假如勞動合同書確立承諾薪水額度的,理應以工作合同約定的薪水做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做為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
3、推行計件的,理應以法律規定時間內的計件工資價格為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
4、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小于本地當初的最低工資的,理應以日、時最低工資為數量。
勞動合同書中一般都是有薪水條文,而薪水條文就應當包括對加班工資的有關承諾,在我國法律制度中要求的加班工資從員工自己薪水的1.5倍到三倍不一,并且加班工資不能用別的物件取代,可是加班工資的測算數量,可以由彼此商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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