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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不工作交接起訴怎么處理
2022-01-20 16:19
一、員工辭職不工作交接起訴怎么處理
1.回絕出示離職證明
根據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員工未執行提早告知責任時,公司單位有權利回絕為其出示終止勞動合同的證實,可以在一定水平上防止員工不執行工作交接辦理手續。
2.導致損害的,規定員工賠付
員工未執行工作交接辦理手續,而給公司單位導致經濟發展ps鋼筆損害的,公司單位可以規定員工賠付。但要留意,實踐活動中公司單位需有直接證據證實存有財產損失,且經濟損失與員工未執行工作交接辦理手續間存有立即的邏輯關系。如員工故意將企業一些秘密文件、登陸密碼等物件及信息內容帶去,導致公司業務停滯不前或遭到其他直接損失的,企業可以規定員工賠付。
3.緊急狀況下可以扣發薪水
無論在什么狀況下扣發薪水在法律法規上面存有風險性。可是,假如員工將公司的關鍵財產,如車輛、筆記本、手機上或別的重要信息帶去拒不償還或不予告之企業的,很有可能會給企業導致無法挽回的財產損失,那麼企業可以適度扣發其薪水。司法部門實際中,針對企業扣發薪水的個人行為,通常是有權利機關單位規定企業進行改正,僅有在企業拒不改掉的情形下,才會懲處罰則。
4.常見問題
假如彼此承諾了申請辦理工作交接的時間,員工沒有依照承諾申請辦理,這時,公司單位當然可以抵抗員工付款經濟補償的要求。公司單位理應用管理制度來標準員工的離職流程,應當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員工辭職時應當嚴格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申請辦理離職流程,并在管理制度中對于此事開展實際、詳盡的要求。而且,公司單位應在管理制度中明確要求員工拒不配合公司單位開展工作交接的,歸屬于比較嚴重違背管理制度的個人行為。
二、員工辭職不工作交接起訴的有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要求,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向職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文規定,假如員工比較嚴重違背管理制度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付款經濟補償。
總的來說,假如員工沒有立即開展工作交接,那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公司單位僅僅可以臨時無需付款其經濟補償,假如員工工作交接完工作中了,或是必須開展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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