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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管理方法暫行規定是怎樣要求的?
2022-01-10 16:14
一、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管理方法暫行規定是怎樣要求的?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確保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運作,防止和處理公司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維護保養民工的合法權利,依據《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的要求,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民豐縣行政區劃內從業各種房子基本建設、市政基礎設施、道路、水利工程、通信、工礦企業等新創建、改建、改造工程中應用民工較多的關鍵監管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含施工總承包、技術專業承攬、勞務分包、省外進縣建筑企業)和產生過欠薪的別的公司及其施工單位。
第三條 本方法所稱薪水擔保金,就是指以強制對策規定產生過拖欠農民工薪水個人行為的建筑企業,在項目建設動工前按規定占比向民豐縣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規定的金融機構專用型帳戶存進的項目資金,沒經工作行政機關批準,一切企業不可減、免、緩交薪水擔保金,不可使用薪水擔保金賬號或挪為它用。在公司無法立即付款農民工工資時,用以付款農民工工資的確保資產。
第四條 縣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是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執行的主管機構,基本建設、水利工程、交通出行、國土規劃等行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組織依照崗位職責一同承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執行工作中。
第五條 社會保障 行政機關]特定金融機構開設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統一專用存款賬戶。金融機構組織在統一-專用存款賬戶項下為各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各自創建企業賬號。
第六條 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由工程建筑施IT企業按照規定存進。施工單位在撥款工程項目工程款時,按第十條要求占比獨立開裂合同書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擔保金銀行匯票,立即轉到農民工工資擔保金專用存款賬戶公司賬號,所轉到資產列為已付款工程進度款。
第七條 農民工工資擔保金存進金融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后,金融機構組織為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出示《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持《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到新項目所在城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報備辦理手續。
第八條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推行歸口管理。省外、自治州、地域駐民豐企業,跨區縣生產運營企業,到生產運營或新項目所在城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備案登記。
第九條 農民工工資擔保金重點用以拖欠農民工薪水時的緊急付款。應用民工擔保金由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填好《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發放申請表》,經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核準并簽定建議后,金融機構組織即可申請辦理劃轉付款辦理手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對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轉出的農民工工資擔保金派發狀況執行監管。
第十條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按以下規范預付農民工工資擔保金:
(一)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在100 (沒有100萬)萬余元下列的,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5%預付;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余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4%預付;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在200萬至500 (含200萬)萬余元的,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3%預付;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在500多萬元的(含500萬),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2%預付;
(二)去年未竣工的在建項目,建筑企業按剩下施工程施工量和相對應占比補存薪水擔保金;
(三)工地承包不包料的工程項目按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的8%預付。
第十一條 在建設工程施工期內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經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查證,可以運行農民工工資擔保金。
(一)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薪水,經審查被告方彼此確定的;(二)建筑工程施工主要負責人或項目經理潛逃或身亡,導致托欠的;
(三)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將農民工工資發送給承包人或不具有用人法律主體的機構或本人導致托欠的;
(四)工程外包公司未按相關要求付款農民工工資導致托欠的;(五)別的情況導致農民工工資托欠的。
第十二條 已全額存進薪水擔保金的建筑企業,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到縣勞動保障監察組織需要未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收入證明和已存進薪水擔保金證實,憑此證明到縣基本建設行政機關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和工程開工報告。對產生過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建筑企業,未按照規定存進薪水擔保金的,縣勞動保障監察組織不得申請辦理相關證實,縣基本建設行政機關不予以派發施工許可證,不準許工程開工報告。
第十三條 已存進薪水擔保金的建筑企業,是因為周轉資金艱難不能準時付款農民工工資,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可使用該公司的薪水擔保金付款,建筑企業應在使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額度的200%補存。
第十四條 建筑企業不準時付款農戶王王資、金額超出專用存款賬戶儲存薪水擔保金金額,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可使用該公司的薪水擔保金付款,并會與基本建設、公安機關等行政機關強制性公司補充凈額一部分。建筑企業應在使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額度的200%補存薪水擔保金。
第十五條 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調節的,增加一部分依照第十條要求占比補存農民工工資擔保金。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存進的農民工工資擔保金不夠應用時,社會保障行政機關應立即責令建筑工程施工企業追補。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每月應向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勞動保障監察組織申報農民工工資付款狀況報告書。
第十八條 原未產生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建筑企業,在工程施工流程中產生拖欠農民工薪水個人行為的,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勒令其按剩下工程施工量和相對應占比補存薪水擔保金。
第十九條 年尾或建筑項目完工前25日,由基本建設施工方在民工定居或建筑施工顯眼部位將農民工工資付款狀況開展公示公告,縣社會保障行政機關門應在接到退還薪水擔保金申請辦理之日起7日內核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狀況,并將核查狀況在施工工地公示公告7日,公告期內無農民工欠薪舉報的,基本建設施工方持工資支付報告書和竣工備案匯報,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提出獲取民工擔保金申請辦理。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確定無托欠后出示有關證實,金融機構組織向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一次性 轉出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等額本息貸款。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執行農民工工資擔保金專用存款賬戶資產劃轉崗位職責,導致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工資產生欠款的,由紀委監察單位對施工單位開展行政處罰法,并追責被告方和主要負責人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工程總承包公司將工程項目分包給技術專業承攬公司或具備單獨主體資格的勞務派遣公司的,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由工程總承包公司按照規定占比獲取并存進農民工工資擔保金專用存款賬戶。產生農民工工資托欠的,工程總承包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和建筑工程施工企業在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辦理手續時,應出示由金融機構和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一同評定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確認表》,未按照規定占比存進農民工工資擔保金的,基本建設、交通出行、水利工程、國土規劃行政機關不可為其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辦理手續。早已動工的新項目,由施工許可行政機關勒令其停止工程施工,在按照規定占比存進農民工工資擔保金后,即可準許開工。
第二十三條 基本建設、交通出行、水利工程、國士資源等行政機關未嚴苛做好本職工作,導致公司農民工工資托欠或引起群訪事情的,追責相關被告方和主要負責人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按以下方法付款:
(一)農民工工資推行按月派發并以法定貨幣方式付款給民工自己;
(二)民工用人不夠一-個月的,用人終止后應立即結付薪水。
第二十五條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不可選用先給生活費用,工程決算后再交薪水的違反規定付款方式。
第二十六條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不按時付款農民工工資、亂扣和無端拖欠農民工薪水的,由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嚴厲查處。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企業非因不可抗拒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基本建設行政機關將其列為非誠實守信建筑企業欠佳名冊,三年內不可再工程承包新項目。
第二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勞動合同法》相關要求與民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務必依規為其交納社會保險金;建筑施工企業理應依規主動參與社會保障年檢工作中。
公司未給民工交納社保或是不參與社會保障年檢或是拒不匯報年檢原材料的,公司將被列入非誠實守信企業名錄,三年內不可工程承包,不可參與新項目招標投標。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障、基本建設等行政機關和技術專業工程建設管理方法單位,理應創建農民工工資托欠檢舉舉報審理規章制度,立即融洽解決和嚴厲查處拖欠農民工薪水個人行為。
第三十條 縣總工會、工程建筑企業工會、施工單位公會等機構,理應積極主動協商拖欠農民工薪水引起的勞動合同糾紛,維護保養民工合法權利。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組織,理應依規審理農民工工資投訴,對證據確鑿的要立即訴訟審結,維護保養民工合法權利。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要求:“公司單位托欠或是未全額付款勞動者報酬的,員工可以依規向本地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理應依規傳出支付令。”
第三十二條 工作、基本建設、工商局、公安機關、司法部門等相關部門要依規增加對拖欠農民工薪水公司單位的懲罰幅度,對故意托欠、情節惡劣的,可依規勒令其停產整頓、減少或撤消資質證書,直到吊銷營業執照,并對相關工作人員依規給予懲治。
第三十三條 監察機關對承擔防止和勸阻拖欠農民工薪資管理崗位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工作員做好本職工作狀況執行行政監察,對不執行本方法要求崗位職責的,給與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門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產生過拖欠農民工薪水的建筑企業,未向專用存款賬戶存進薪水擔保金的,縣社會保障行政機關]依規對其執行行政處罰法,并給予曝出。
第三十五條 對無端拖欠農民工薪水、導致薪水無法追索引起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情的建筑企業,公安部門對其法人代表或責任人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單位受賄罪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社會保障、基本建設、公安機關等行政機關門要加強溝通和相互配合,一同搞好工程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執行工作中。對工作上推諉扯皮、互設摩擦阻力的,要追責立即責任者和有關領導干部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非建筑企業產生拖欠農民工薪水問題的,參考本方法實行。
二、亂扣農民工工資企業會遭受如何的懲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公司單位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以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 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運行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終止勞動合同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針對公司單位而言,是不可隨便的托欠職員工資的,不然一旦員工采用向工作行政機關舉報、或是是向勞動仲裁明確提出訴訟要求,那麼欠薪的企業,就會有很有可能必須擔負付款賠償費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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