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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備案管理方法暫行規定【全篇】
2021-03-18 14:14
在我國政府部門規定用人公司務必依照要求準時為員工交納社保花費。但用人公司為員工交納社保花費的必要條件是務必申請辦理社保登記,領到社保登記證。因而為了更好地標準在我國社保登記證書各類業務流程辦理手續,在我國原社會保障部施行了《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主要內容以下。
【出臺政策】:社保備案管理方法暫行規定
【發文字號】:我國社會保障部令第一號
【實行時間】:1999年3月19日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備案
第三章 工商變更
第四章 銷戶備案
第五章 備案有效證件
第六章 附錄
第一條 為提升和標準社保備案管理方法,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下稱規章》的要求,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 凡根據規章第二條、第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要求理應交納社會保險金的企業,理應依照本方法的要求申請辦理社保備案,領到社保登記證書。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下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負責人社保備案。
第四條 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與相關部門互相配合,提升對社保備案的管理方法。
第五條 從業生產運營的交費企業自領到企業營業執照生效日30日內、非非生產性企業自創立生效日30日內,理應向本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辦社保備案。規章實施前并未參與社保的交費企業,理應根據規章第八條,持本方法第七條要求的有效證件和材料到本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辦理社保備案。
規章實施前早已參與社保的交費企業,理應依照前述要求到本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補領社保備案。
第六條 社保備案推行屬地。
交費企業具備外地子公司的,子公司一般理應做為單獨的交費企業,向其所在城市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獨立申辦社保備案。
跨區域的交費企業,其社保備案地由有關地域商議明確。建議不一致時,由上一級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明確備案地。
第七條 交費企業申辦社保備案時,理應填好社保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有效證件和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準許創立有效證件或別的審批從業有效證件;
(二)我國品質質量監督單位授予的組織架構統一編碼資格證書;
(三)省、自治州、市轄區社保經辦人員組織要求的別的相關有效證件、材料。
第八條 對交費企業申報的社保申請表、出示的有效證件和材料,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及時審理,并在自審理生效日10個工作日之內審批結束;符合要求的,給予備案,發送給社保登記證書。
第九條 交費企業的下列社保備案事宜之一產生變動時,理應依規向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辦變動社保備案:
(一)公司名稱;
(二)居所或詳細地址;
(三)法人代表或責任人;
(四)單位類型;
(五)組織架構統一編碼;
(六)主管機構;
(七)單位隸屬;
(八)銀行開戶銀行賬號;
(九)省、自治州、市轄區社保經辦人員組織要求的別的事宜。
第十條 交費企業理應自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工商變更或相關行政機關準許或公布變動生效日30日內,持以下有效證件和材料到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請辦理變動社保備案:
(一)變動社保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變更申請表和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行政機關準許或公布變動證實;
(三)社保登記證書;
(四)省、自治州、市轄區社保經辦人員組織要求的別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工商變更企業遞交原材料齊備的,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發送給社保變動申請表,并由申請辦理工商變更企業依規屬實填好,經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審批后,歸于交費企業社保備案檔案資料。 社保工商變更的內容涉及到社保備案有效證件的內容需要做變更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取回原社保登記證書,并按變更后的內容,再次簽發社保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交費企業產生散伙、倒閉、撤消、合拼及其別的情況,依規停止社保交費責任時,理應立即向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辦銷戶社保備案。
第十三條 交費企業理應自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銷戶備案生效日30日內,向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辦銷戶社保備案;依照要求不用在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機關申請辦理銷戶備案的交費企業,理應自相關行政機關準許或是公布停止生效日30日內,向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辦銷戶社保備案。
交費企業被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行政機關注銷企業營業執照的,理應自企業營業執照被注銷生效日30日內,向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辦銷戶備案。
第十四條 交費企業因居所變化或生產制造、運營詳細地址變化而涉及到更改社保備案組織的,理應自所述變化產生生效日30日內,向原社保備案組織申請辦理銷戶社保備案,并向遷達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辦理社保備案。
第十五條 交費企業在申請辦理銷戶社保備案前,理應付清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稅款滯納金、處罰。
交費企業申請辦理銷戶社保備案時,理應遞交銷戶社保備案申請辦理、裁判文書或別的相關銷戶文檔,經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審批,申請辦理銷戶社保登記,繳銷社保備案有效證件。
第十六條 社保登記證書的款式由社會保障部制訂。社保登記證書由省、自治州、市轄區社會保障行政機關統一印刷,必需時可印刷團本。
第十七條 社保登記證書號冠于省、自治州、市轄區通稱標志,并在省、自治州、市轄區范疇內統一編號。省、自治州、市轄區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將省內、自治州、市轄區的地區編碼表報社會保障部辦理備案。
第十八條 社保登記證書由交費企業存放。交費企業在申請辦理招騁和解雇員工辦理手續時理應提供社保登記證書。
第十九條 社保申請表、登記證書填好的相關內容理應真正而且一致。
第二十條 社保經辦人員組織對已簽發的社保備案有效證件,推行按時認證和換領規章制度。交費企業理應在要求的期內到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請辦理認證或換領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社保備案有效證件不可仿冒、偽造、出讓、修改、交易和毀損。
丟失社保備案有效證件的,理應立即向原社保備案組織匯報,并申請辦理補領。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州、市轄區市人民政府明確由稅務局征繳社會保險金的,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理應按月向稅務局出示本月交費企業社保備案、工商變更及銷戶備案的狀況。
第二十三條 省、自治州、市轄區社會保障行政機關能夠依據本方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方法自公布生效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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