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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實習期員工生病能解雇么
2022-01-10 15:57
一、勞動合同法實習期員工生病能解雇么
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告第18點強調:員工被公司單位錄取后,彼此可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實習期,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不難看出,盡管在實習期,但生病是在勞動合同書期限內?!秳趧臃ā返诙艞l第(二)項要求,員工在生病或是因工,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的,公司單位不可單方面消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書。
恰當的解決方法是:企業應按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和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等要求,給與一定的醫療期。在規范的診療期限內,企業應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付款,但不可以少于最低工資的80%。診療到期后,假如能做原工作中的,可以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假如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也不可以從業由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由工作評定聯合會按照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評定規范開展勞動能力鑒定。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終止勞動合同,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因工離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對應的離休退職工資待遇;被評定為五至十級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自然,假如在診療到期后,再次執行實習期,如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公司單位可以按《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終止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辭職要求
員工在實習期可以與公司單位商議離職,還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情況離職(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公司單位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員工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未依照工作合同約定給予安全生產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實習期中,除員工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況外,公司單位不可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單位在實習期解除勞動關系的,理應向員工表明原因。
第三十六條公司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員工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員工在實習期內提早三日通告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因而從原文描述可以獲知,依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告要求了實習期,試用期是包含在租期內的,而《勞動法》地二十九條要求了公司單位不可因得病與員工一方面終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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