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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被辭退后一定要立即支付薪水嗎?
2022-01-07 15:23
一、員工被辭退后一定要立即支付工資嗎?
企業在解雇員工的與此同時一般應當馬上發放工資的,精確點而言是在員工辭職以前一次性給員工付款全部的薪水,就算是由于員工本身的過失被辭退的,除非是公司單位有直接證據證實員工的過失給企業導致了本質財產損失,不然不可以無端亂扣員工的薪水。假如未立即付款薪水,有兩個方式可以規定付款薪水:
1、員工可以到本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舉報;優勢:方法簡易。缺陷:全國各地稽查幅度很有可能沒有非常大;
2、可以到本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規定付款薪水。假如未簽訂合同,還能夠規定付款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欠薪明確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還能夠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優勢:除開薪水外,還能夠認為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等,而且一般都能夠最后處理;缺陷:申請勞動仲裁便是打工作糾紛案,程序流程稍多,必須專業人員具體指導。
二、企業可以解雇的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員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2、比較嚴重違背公司單位的管理制度的;
3、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4、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5、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6、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因工,在規范的診療到期后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2、員工無法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3、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要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針對公司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有關要求在法律法規上是有明晰的要求的,公司單位與員工消除了勞動合同書后,是要對有關狀況開展合理合法的評定解決的,尤其是相關薪資待遇、個人社保工資待遇等,全是必須聯系實際來開展申請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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