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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報備不可以領失業險
2022-01-04 17:56
一、企業不報備不可以領失業險該怎么辦?
1、員工被終止勞動合同的,在一定情況下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下崗報備是領到的標準之一,根據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就業登記是由員工自身注冊的,員工帶上停止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證實到公共性就業服務組織申請辦理就業登記,假如公司單位沒有出示失業證明的,員工可以讓公司單位出示。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公司單位應當立即為失業人員出示停止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證實,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冊自停止或是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告之社保經辦組織。
3、失業人員理應持本企業為其出示的停止或是終止勞動合同的證實,立即到特定的公共性就業服務組織申請辦理就業登記。
4、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實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保經辦單位申請辦理領到失業金的辦理手續。失業金領到限期自申請辦理就業登記之日起測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公司單位理應在消除或是終止合同時出示消除或是終止合同的證實,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申請辦理檔案資料和社保關聯遷移辦理手續。
2、員工應當彼此承諾,申請辦理工作交接。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在受理工作交接時付款。
3、公司單位對早已取消或是停止的勞動合同書的文字,最少儲存二年備查簿。
三、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
1、具有以下標準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金,并與此同時按照規定享有別的各類失業險工資待遇:
(1) 按規定參與失業險,所屬單位和自己已按規定執行交費責任滿1年的;
(2)非因自己意向終斷學生就業的;
(3)已依法律程序申請辦理就業登記的;
(4)有應聘求職規定,想要接納職業技能培訓、職業分析的。
2、員工非因自己意向終斷學生就業實際包含以下情況:
(1)勞動合同解除的;
(2)被公司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
(3)因公司單位不按照規定給予工作標準,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4)因公司單位以暴力行為、要挾或是限定人身自由權等方式逼迫工作,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5)因公司單位亂扣、欠薪,或是不按照規定付款增加運行時間勞務報酬,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6)因公司單位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或是團體合同約定的標準工資付款薪水,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7)因公司單位扣留真實身份、資質證書、經驗等有效證件,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公司未依規交納社會保險金,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要求的。
總的來說,執行交費責任滿1年的,可以申領失業金,失業人員憑就業登記證實領到失業金,員工自行終止勞動合同的,不可以領到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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