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員工辭職代通知金要繳稅么
2021-12-29 15:50
一、員工辭職代通知金要繳稅么?
代通知金歸屬于薪資,應按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繳稅。
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公司單位按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的要求,挑選其他的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終止勞動合同的,其超額付款的薪水應當該員工上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明確。
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即替代通告金,是是非非法律法規術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定義。代通知金是中國香港和中國臺灣的觀點,是指公司單位在明確提出終止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解除時應當提早一個月通告的情形下,假如公司單位沒有依規提早一個月通告的,以計付一個月薪水做為替代。
二、三種狀況下可以應用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1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 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整崗位,仍無法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僅有這三種狀況下(即:診療到期、不可以擔任工作中、情勢變更),企業解雇員工沒有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才必須付款代通知金。
此外,只需并不是這三種情況下解雇員工(例如:本打卡簽到實例,企業明確提出的,彼此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即使企業沒有提早30日以書面形式告知,也不用付款代通知金。
不但是代通知金,就算是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也一律要被繳稅。依規交納個人所得稅的這類責任從大家踏入社會參與工作中之后就應當對其有一個實際的了解了。實際上企業可以如期的執行賠付代通知金的這類責任,這對員工而言就省掉了許多多余的不便,問題的核心便是企業根據多種方式迫使員工辭職,還不付款一切賠付。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