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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單位規定員工付款代通知金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
2021-12-27 16:21
一、公司單位規定員工付款代通知金是不是合乎法律法規的要求?
公司單位規定員工付款代通知金是不符法律法規的,在勞動法管理體系下,員工僅有違背了物權法要求才必須繳納合同違約金,而違約金的特性與代通知金徹底不同樣。因此也只能是企業按照規定向員工付款代通知金,而員工向企業付款代通知金是不科學的。
什么叫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系統軟件的要求了工作合同賠償額度的標準及條件。在其中,《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要求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30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1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議,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這兒“附加付款員工一月薪水”即是“代通知金”。
二、員工必須擔負的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要求:公司單位為員工給予重點培訓費,對它進行專業技能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義,承諾工作年限。
員工違背工作年限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承諾違背工作年限違約的金額不能超過公司單位給予的培訓費。毀約時,員工所支出的合同違約金不能超過合同期并未執行局部所應分擔的培訓費。
公司單位與員工承諾的工作年限較長的,公司單位應當薪水保障機制提升員工在服務項目期內的勞務報酬。
2、第二十三條要求:公司單位與員工可以在勞務合同中承諾傳統公司單位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相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公司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競業限制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限制承諾的,應當承諾向公司單位付款合同違約金。
3、第二十五條要求:除此方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要求的情況外,公司單位不可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擔負合同違約金。
在咱們我國勞動法中,系統軟件的針對勞動合同書的賠償額度的標準及其有關標準做出了清晰的要求,公司單位在某種情形下必須向員工付款代通知金,可是公司單位規定員工付款代通知金是違背法律法規的,假如員工存有過失得話,可以規定他承擔合同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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