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代通知金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能不能?
2021-12-22 18:28
代通知金就是指公司單位假如要想終止勞動合同,解雇員工,務必提早三十天通告員工或是給與員工一定的賠償。勞動合同書是公司單位與員工合理合法簽署的書面形式憑據,是維護保養彼此支配權最強有力的證實,那麼,代通知金協商一致終止合同能不能?下邊,讓我們一起看來一下。
一、代通知金消除
企業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不用付款代通知金,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必須付款代通知金就是指終止勞動合同合乎《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要求的狀況,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知通告員工自己或是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后,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一)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任務的;
(二)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
(三)工作合同生效時需根據的客觀條件產生重點轉變,導致勞動合同書沒法執行,經公司單位與員工商談,無法就變動勞動合同書內容達成共識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公司單位理應向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刑法第三十八條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要求終止勞動合同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四)公司單位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除公司單位保持或是提供勞動者合同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勞動合同解除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其它情況。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公司單位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年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是結束前十二個月的職工平均工資。
假如公司單位與員工彼此協商一致,公司單位給與代通知金,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我也勸誡大伙兒,公司單位要熟識破產法和最新法律法規,不但保護自己的利益,也是對員工的利益給予確保,推動企業是社會經濟發展。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