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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托欠加班工資及年假薪水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時間
2021-12-14 16:58
一、加班工資及年假薪水訴訟時效期間是多長時間?
加班工資及年假薪水訴訟時效期間是1年,勞務關系續存期內不會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法院審判勞動糾紛案子,對以下情況,視作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要求的“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一)在勞動合同續存期內造成的付款薪水異議,公司單位可以證實早已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不付薪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送到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公司單位無法證實的,員工認為支配權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二)因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造成的異議,公司單位無法證實員工接到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以書面形式告知時間的,員工認為支配權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三)勞務關系消除或是停止后形成的付款薪水、經濟補償、福利工資待遇等異議,員工可以證實公司單位服務承諾付款的時長為消除或是停止勞務關系后的實際日期的,公司單位服務承諾付款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員工不可以證實的,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之日為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
第二條,欠薪異議,員工申請勞動仲裁時勞務關系依然續存,公司單位以員工申請勞動仲裁超出六十日為由認為不會再付款的,法院不予以適用。但公司單位可以證實員工早已接到不付薪水的以書面形式告知的以外。
二、欠薪的處分
1、以遷移資產、潛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或是有工作能力付款而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數額,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勒令付款仍不付款的,處三年以內刑期或是拘留,處以或是單罰金;導致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罰金。
2、企業執行以上刑事犯罪的,對企業被判罰款,并對其同時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按照以上處分要求處分。
3、執行前二項個人行為,并未導致嚴重危害,在立案偵查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并依規擔負相對應承擔責任的,可以緩解或是免去處分。
托欠加班工資及年假薪水的情形都歸屬于欠薪,實際上欠薪比較嚴重到一定水平得話,是要被追責法律責任的,因而,應對公司單位無端欠薪的個人行為,員工徹底沒必需都不應當默認設置企業的作法,自身要不來就應當先去勞動部門去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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