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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年假的要求,醫療期是怎么要求的?
2021-12-02 16:29
一.員工年假的要求
員工年假 《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要求:“員工持續工作中一年以上的,享有帶薪年休假。具體措施由國務院規定?!睖k發(92)15號文檔要求:“企業員工連續工齡5年者,從第六年起,可享有年假,在其中工作年限5~15年,請假7天;工作年限15~25年,請假10天;工作年限滿25年以上,請假14天?!币陨瞎ぷ髂晗蘧冈诒竟镜倪B續工齡。
二.醫療期是怎么要求的
1.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公司單位簽署勞務合同的員工,仍然可用《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第十三條相關醫療期的要求,即“員工在執行勞動合同書期內,因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必須停產診療的,公司單位應依據以下要求給與醫療期:
(1)總計參加工作時間沒滿10年,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沒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2)總計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沒滿20年,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沒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沒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沒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15年沒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3)總計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沒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沒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10年沒滿15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滿15年的,不限制醫療期。
2.在2002年5月1日前與外國投資公司簽署勞務合同的員工,仍然可用《上海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人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醫療期的要求,即“外國投資公司我國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其在公司上班時間的長度,給與三個月至一年的醫療期;本公司工作年限和一般工作年限長的及其在經營活動中主要表現出眾的,醫療期可適度增加。”
3.在2002年5月1日后與公司單位簽署勞務合同的員工,因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中未要求醫療期,而《上海勞動者合)479號《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中的要求,即“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必須停止工作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與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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