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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資加班費計算公式計算是怎樣計算的
2021-04-06 15:37
一、標準工資加班費計算公式計算是怎樣計算的
1、測算加班費時,日薪水按均值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換算,鐘頭薪水則在日薪水的基本上再除于8鐘頭。即:
節假日日加班費=加班費的測算數量÷21.75×300%
歇息日加班費=加班費的測算數量÷21.75×200%
一切正常工作中日加班費=加班費的測算數量÷21.75×150%
每鐘頭的加班費,則以日加班費除于8鐘頭。
2、在明確加班費的測算數量時,勞動合同書對加班加點基數有確立承諾的,按承諾的規范明確。但加班費的測算數量不可小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法律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目標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由用人公司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勞動者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工 作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有關的員工與用人公司應積極主動的依照法律法規開展申請辦理,維護本身的合法權利,勞動者企業拒不付款的,可向本地的勞動者監管部門開展檢舉申請辦理。提交本身與勞動者用人公司的勞動者證明信開展申請辦理,有益于案子的調研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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