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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假的法律法規,生育假的日數如何計算?
2021-11-22 16:12
一、生育假的法律法規
生育假,就是指在職人員女性預產期前后左右的請假工資待遇,一般從孕婦分娩前大半個月至生完孩子2個半月,晚婚晚育年齡者可前后左右至后四個月,女工生孕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生育假。2011年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法紀公司辦公室全篇發布《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即日起生育假由90天升至14周, 生孕小產醫療費由企業付款。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辦公廳常務會決議并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議案將女工生孕享有的生育假由90天增加至98天,并標準了有關工資待遇。
二、生育假的日數如何計算?
女職工產假各自按以下狀況實行(上海女工勞動防護方法第十四條)
(一)生育假:98天 30天(晚婚晚育) 15天(孕婦難產) 15天(雙胞胎每多生一個寶寶)
第一、單胎選擇順產者,給與生育假九十八天,在其中產前歇息十五天,生完孩子歇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宮產、Ⅲ度會陰部裂開提升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提升15天;
第三、 晚育假提升15天;
第四、雙胞胎產假時間,每多生孕一個寶寶提升15天;
(二)生育假需給予的有效證件
身份證件、結婚證書、辦準生證、出生證明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之為獨生子爸爸媽媽光彩證,自行終生只生孕一個兒女的夫婦)。
按國家規定一切正常生產制造的女工有權利享有生育假、哺乳假,應視作一切正常出勤率,一切企業本人不可苛扣其薪水、福利、補助及其考勤管理獎勵金,不危害晉升、調薪水,并測算其工作年限,相反則違背國家勞動法,損害了女工的合法權利,可到有關部門檢舉并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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