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病假工資如何計算,病事假休假時間有什么要求?
2021-11-22 16:11
一、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第一、短期內病事假的工資核算數量
依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有關要求,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按下列標準明確:
(一)勞動合同書有承諾的,按不少于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明確的規范高過勞動合同書承諾規范的,按集體合同(薪水團體協議書)規范明確。
(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均未承諾的,可由用人公司與職工監事根據薪水團體商議明確,商議結果應簽署薪水團體協議書。
(三)用人公司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統一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崗位)一切正常出勤率的月薪水的70%明確。
按之上標準測算的病假工資數量,均不可小于當地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執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二、持續病假工資的測算指數
1、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持續請假在6個月之內的病假工資(又被稱為病癥請假薪水)是依照連續工齡各自明確的:
(1)連續工齡不滿意2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60%;
(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意四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意六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意八年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自己薪水的100%。
2、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持續請假超出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被稱為病癥救濟費)也是依照連續工齡各自明確的:
(1)連續工齡不滿意一年者,病癥救濟費為自己薪水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意三年者,病癥救濟費為自己薪水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病癥救濟費為自己薪水的60%。
以上談及的自己薪水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的要求所確認的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
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方法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相對應的病假工資的測算指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測算數量當月計薪日相對應的病假工資的測算指數
第四、病事假日數的明確
病癥或非因工受傷請假日數應按具體請假日數測算,持續請假期限內帶有歇息日、節假日日的應予以去除。而之上公式計算中提及的計薪日定義,就是指國家規定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加法律規定請假日,比如小馮企業的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是每星期工作中5天歇息2天,6月份企業規章制度工作中日是20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再加上五一3天法律規定請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均值工作中日數。
1、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用品保發(2000)14號,企業支付員工的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不可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執行標準為每月508元)。
2、企業員工病癥請假薪水或病癥救濟費最低水平不包括應由員工本人繳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
3、病事假工資待遇小于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應補充到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應補充到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
有關病事假工資待遇,有二點必須留意,也即病假工資的最低規范和到頂規范。
1.病假工資的最低規范
依據上海勞動部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要求,每月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請假工資待遇小于本公司月平均收入40%的,應補充到本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但不可高過自己原工資待遇、不可高過當地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公司月平均收入的40%小于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應補充到當初當地企業員工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80%。企業員工病癥請假薪水或病癥救濟費最低水平不包括應由員工繳納的養老服務、診療、失業保險費和公積金。
2.病假工資的到頂規范
依據上海勞動部門有關提升企業員工病癥請假管理方法確保員工病癥請假期內日常生活的通告(滬勞保用品發[1995]83號)第五條之要求,員工病癥或非因工受傷工資待遇高過當地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的,可按當地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發。因而,舉個例子,假如某員工的收益較為高,每月10000元,而依照標準規定推算出來的病假工資是6000元/月,高過上海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則可以依照上本年度月平均收入計發,即每月派發2892元,并非6000元。
二、病事假休假時間有什么要求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相關要求,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員工的病事假假日依據自己具體參與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下列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三個月;五年之上的為六個月。
(二)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之上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六個月;五年之上十年下列的為九個月;十年之上十五年下列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下列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之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