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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職位調節能減少薪水么
2021-11-16 16:41
一.懷孕期職位調節能減少薪水么?
轉崗是必須協商一致,3期不可減少女員工工資。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公司不能因女工孕期.生孕.喂奶減少其薪水.給予解雇.與其說消除工作或許聘任合同。轉崗減薪歸屬于變動勞動合同書的具體內容,用人公司務必先與員工協商一致,沒經員工允許,用人公司單方調節職位,正常情況下是沒用的,可以先跟用人公司商議,商議不下可以申請辦理勞動仲裁,到本地勞資糾紛監察委員會申請辦理。
二.女工懷孕期享有什么工資待遇
1.不可與女工消除。《勞動法》第29條要求,女工懷孕期,用人公司不可單方面與女工消除勞動合同書,即便彼此的工作履行合同限期期滿,勞動合同書也應延期至生完孩子一年,才可以與女工消除勞動合同書,但女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的以外。
2.勞動效率及忌諱工作的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要求:“不可分配女工在懷孕期從業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精力勞動量的勞動者和懷孕期間忌諱從業的工作。對孕期7 個月之上的女工,不可分配其增加上班時間和晚班工作。”說白了“晚班工作”一般是指從當日22點至次日6點從業工作或工作中。孕期女工忌諱從業的工作范疇:
(1)工作場地空氣中鉛以及化學物質.汞以及化學物質.苯.鎘.鈹.砷.氰化氫.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內酰胺.氯丁二烯.苯乙烯.環氧乙烷.苯甲醛.室內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值超出我國質量標準的工作;
(1)制藥業領域中從業癌癥藥物及烯雌酚生產制造的工作;
(2)工作場地放射性化學物質超出《放射防護規定》中要求使用量的工作;
(3)人力資源開展的土方回填和填方工作;
(4)《體力勞動強度分級》規范中第三級精力勞動量的工作;
(5)伴隨全身上下明顯震動的工作,如潛孔鉆.搗固機.煅造等工作,及其大拖拉機安全駕駛等;
(6)工作上必須經常低頭.升降.下蹲的工作,如電焊焊接工作;
(7)《高處作業分級》規范所要求的高空作業。
3.適度給與工間歇息或適度緩解工作中。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十條要求:“懷孕滿7 個月應給與工間歇息或適度緩解工作中?!薄渡虾J信毠まk法》依據懷孕期的差異狀況作了一些有目的性的要求:女工懷孕7個月之上(按28周測算),應給與每日工間歇息1鐘頭,不可分配上夜班工作。如工作中批準,經個人申請辦理,企業準許,需請產前假2 個半月。女工懷孕期內在保健醫療組織承諾的上班時間內進行孕期檢查(包含懷孕12周的初核)應算是工作時間。
4.已經結婚待孕員工忌諱工作范疇。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還對已經結婚待孕女工忌諱從業的工作范疇作了要求,已經結婚待孕女工不可從業鉛.汞.苯.鎘等工作場地歸屬于《有毒作業分級》規范中的第三級至第四級的工作。《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對有2次之上流產史,現又無兒女的女工,規定臨時調職有可能立即或間接性造成 小產的工作職位。
懷孕期,女工是可以享有一切正常的薪資待遇的,用人公司不可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來亂扣孕期員工的薪資待遇,針對企業的違紀行為,員工是可以經過法律法規渠道來維系自身的合理合法的利益,針對消除勞動合同書的,還必須付款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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