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l id="eii0i"></ul><samp id="eii0i"><tbody id="eii0i"></tbody></samp>
  • <strike id="eii0i"><menu id="eii0i"></menu></strike>
    <strike id="eii0i"><s id="eii0i"></s></strike>
    <ul id="eii0i"><pre id="eii0i"></pre></ul>
    <th id="eii0i"></th>
    <strike id="eii0i"><menu id="eii0i"></menu></strike>
    <ul id="eii0i"></ul>
    客服咨詢 電話咨詢
    掃碼關注
    回到頂部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_人社部令20號

    2021-03-31 14:11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的頒布,對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對于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全文與解讀

    【發文字號】:人社部令第20號
    【發文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執行時間】:20131101

    目錄
    •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 政策解讀
    • 相關問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征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 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申報事項包括:
    (一)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及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數額;
    (四)職工名冊及職工繳費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一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動情況;無變動的,可以不申報。

    第五條 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第六條 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

    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所列申報事項。用人單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出具繳費通知單;用人單位申報材料不符合規定的,退用人單位補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三章 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一條 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者拒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第十二條 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處理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同時告知其逾期仍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一條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可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進行評估,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對能夠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雙方依法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或者質押登記。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并約定協議期滿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參照協議期滿時的市場價格,以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其職工在延繳期間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一)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二)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三)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及加收滯納金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限期補繳通知;
    (四)用人單位的意見;
    (五)用人單位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時的相關材料;
    (六)申請強制執行的用人單位財產情況;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由上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的;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三)決定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錯誤的;
    (四)向當事人泄露信息影響劃撥社會保險費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處分:
    (一)未按照本規定第八條核定或者確定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
    (二)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未按照國家規定記賬的;
    (三)未依法責令欠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規定的;
    (五)簽訂擔保合同和延期繳費協議不符合規定的;
    (六)未按照規定審核、處置擔保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繳費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規定通報、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的,職工有權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月將單位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情況提供給負責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經辦機構。

    第三十三條 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費申報和繳納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關于社會保險費的申報
    1、對申報時限作出了修改。《規定》第四條將原辦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在每月5日前申報的時限,修改為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此規定有利于各地在按月申報的原則下,靈活掌握具體申報時間。
    2、完善申報方式。《規定》第六條增加了“有條件的地區,用人單位也可以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規定進行網上申報”的條款。
    3、明確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義務。《規定》第五條增加了“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代職工申報的事項包括:職工姓名、社會保障號碼、用工類型、聯系地址、代扣代繳明細等”的條款。
    4、明確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的法律責任。《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社會保險稽核工作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造成漏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5、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申報時間。《規定》第八條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款。

    二、關于社會保險費繳納
    1、完善繳費方式。《規定》第十條刪去原辦法規定的以支票或者現金形式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式,修改為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或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繳納。
    2、完善基金管理。《規定》第十二條將原辦法中有關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基金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內容,分別修改為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不再強調國有商業銀行的限制性規定。
    3、明確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原辦法規定“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規定》第十四條在原辦法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的條款。
    4、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告知與公示義務。《規定》第十五條增加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并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的條款。按照《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開放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查詢程序,界定可供查詢的內容,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自助終端或者電話、網站等方式提供查詢服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網點應當設立專門窗口向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免費查詢服務。《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將原辦法規定的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修改為“每年”一次。

    三、關于未按時足額繳費的強制措施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八十六條規定,《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費采取的強制措施:
    1、明確未按時足額繳納的具體情形。
    其中包括:
    (1)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2、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補繳。
    3、明確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劃撥流程。規定用人單位逾期仍未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其存款賬戶(第十七條),根據查詢情況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第十八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書面通知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將劃撥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4、規定了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簽訂最長不超過1年的延期繳費協議以及擔保財產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5、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具體情形。
    其中包括:
    (1)經查詢,用人單位開戶銀行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2)經劃撥,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且未簽訂擔保合同的;
    (3)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因擔保財產的市場價格或者權利狀況發生變化,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

    四、明確了各方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增加了法律責任的內容,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繳費申報的法律責任,瞞報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的法律責任,以及未按時足額繳費的法律責任。

    【相關問題】

    一、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是做什么用的?
    社會保險費申報核定表是便于社保機構審核的文件。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第二章、第六條[申報內容]規定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提供下列信息:
    (1)用人單位代碼、全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2)用人單位繳費情況,包括: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金額和繳費期限等;
    (3)職工名冊及變化情況、每名職工繳費基數及變化情況;
    (4)為職工代扣代繳明細情況;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申報材料。

    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時候是直接將錢交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嗎?
    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是直接把錢給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而是由用人單位拿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當然,也可以是由用人單位拿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通知單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來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依照法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來委托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和為其職工代扣的社會保險費。

    三、社會保險繳費申報表基數怎么算?
    正常情況下,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是按您的工資來核定的,如果說當您的工資低于市社平和市在崗60%,或是高于市社平和市在崗300%時,低于60%按60%為基數,高于300%就按300%為基數。
    其中,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按市在崗來核算;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按市社平來核算。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

    優化薪資結構,降低企業成本
    相關文章
    相關標簽
    熱門資訊
    主站蜘蛛池模板: 亚洲heyzo专区无码综合| 曰批全过程免费视频在线观看无码 | 人妻少妇精品无码专区二区| 国产成人亚洲综合无码精品| 精品人妻无码一区二区色欲产成人 | 亚洲AV无码精品色午夜在线观看| 无码国产精品一区二区免费式直播 | 无码性午夜视频在线观看| 国产精品亚洲专区无码不卡 | 免费A级毛片无码无遮挡内射 | 国产精品无码专区| 免费看国产成年无码AV片| 久久久久亚洲AV无码永不| 亚洲中文久久精品无码| 无码成人AAAAA毛片| 无码人妻丰满熟妇区96| 无码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人妻斩 | av无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牛牛|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网址| 亚洲精品色午夜无码专区日韩| 东京热一精品无码AV| 精品无码免费专区毛片| 无码人妻品一区二区三区精99| 中文字字幕在线中文无码 | 亚洲AV成人无码久久精品老人| 深夜a级毛片免费无码| 亚洲色在线无码国产精品不卡| 无码中文字幕乱在线观看| 亚洲AV永久无码区成人网站| 中文字字幕在线中文无码| 亚洲中文字幕无码日韩| 永久免费AV无码网站国产| 中文字幕精品无码一区二区| 无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在线水卜樱| 亚洲精品无码成人片久久不卡 | 影音先锋无码a∨男人资源站 | 国产精品无码一区二区在线观一| 亚洲AV无码一区二区三区鸳鸯影院 | 国产精品爆乳奶水无码视频| 97无码免费人妻超级碰碰碰碰| 日韩毛片无码永久免费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