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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是否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部分,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2021-11-09 16:15
一.加班工資是否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部分
社會保障部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要求:“在員工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情形下,應付款給員工的薪資在去除以下各類之后,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1.增加上班時間工;2.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3.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員工福利工資待遇等。
由此,增加上班時間薪水(即加班工資)不可以做為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部分。
二.加班工資怎么計算
如果有確立承諾金額的,理應以勞動合同書承諾的收入做為加班費計算標準。理應留意的是,假如勞動合同書的薪水新項目分成“標準工資”.“薪級工資”.“職務工資”等,理應以各類薪水的總數做為數量計發加班工資,不可以以“標準工資”.“薪級工資”或“職務工資”獨立一項做為測算數量。
假如勞動合同書沒有確立承諾薪水金額,或是協議承諾不確立時,理應以基本工資做為測算數量。但凡立即付款給員工的薪水.獎勵金.補貼.補助等都歸屬于基本工資,實際包含中國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中要求“職工薪酬”的好多個構成部分。可是理應留意一點,在以基本工資都可以做為加班費計算數量時,加班工資.膳食補貼和勞動防護補助等理應扣減,不可以納入測算范疇。
依照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下列規范付款薪水:(1)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女職工在日標準規定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2)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女職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要求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3)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女職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假如推行標準工時制,分配女職工在規范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理應遵循以下規范給員工加班費:1.在日規范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按不少于鐘頭基數的1。5倍付款加班費;2.在歇息日工作中的,理應分配其同樣時間的調休,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2倍付款加班費; 3.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理應依照不少于日或是鐘頭基數的3倍付款加班費。
假如用人公司推行計件工資制,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每日任務后,用人公司分配其加班加點,理應按照以上標準,按不少于記件價格的1。5倍.2倍和3倍付款加班費。
用人公司經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工時制度,在綜合性測算施工時間周期時間內,應根據員工具體工作中計算時間其薪水,總具體上班時間超出總規范上班時間的一部分,視作增加上班時間,理應依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四條第1項的要求付款加班費;分配女職工在法律規定請假日工作中的,理應依照第十四條第3項的要求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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