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在新冠疫情期內薪水能夠延遲時間嗎
2021-11-04 16:22
一,在新冠疫情期內薪水能夠延遲時間嗎?
肺炎疫情期內薪水能夠延遲時間,公司因生產運營艱難臨時沒法準時付款薪水的,理應向員工表明狀況,并且經過與紅十字會或是職工監事協商一致后,能夠推遲付款薪水,但最高不可超出30日。除此之外,公司還能夠停工停產,分配員工下崗,并與員工協商一致簽定待崗協議。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月內的,應按原標準工資付款薪水;超出一個月的,應當依照不少于工作中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70%開展付款。
依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管理社保部政策研究室《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公司可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調節薪酬。
(1)根據與員工逐一商議,對于延遲時間開工期內薪水難題簽定專業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相近書面形式文檔,確立該期內薪水獎勵金計發的方法,額度,由員工逐一簽字確定,企業存留備查簿。
(2)在公司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期滿后,就該周期時間付款狀況,與員工簽定《結算書》,《確認書》等相似的書面形式文檔,說明員工對薪水的組成,新項目,額度,扣費等全部事宜均確定準確無誤。
(3)根據招開職工大會(采用網上等非觸及的方式召開會議),職工監事會或與公會公平商議探討后,頒布公司關于1月31日至2月9日期內薪水獎勵金計發難題的文檔,將信息向員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后,做為獨特的管理制度實行。但需保證 該管理制度合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即管理制度的內容有效,合理合法,制訂程序流程合乎法律規定規定。
二,在這個肺炎疫情安全防護工作上,醫務人員和相關防治工作人員是不是有附加工資待遇?
享有附加的補貼。
《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要求:“對從業傳染病預防,診療,科學研究,課堂教學,當場解決肺炎疫情的工作人員,及其在生產制造,工作上觸碰傳染性疾病病原菌的別的工作人員,相關企業理應依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衛生對策和保健醫療對策,并給與適度的補貼。”
依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的要求,針對直接接觸待清查病案或診斷病案,確診,醫治,醫護,院內感染操縱,病案標本采集和病源檢驗等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依照每天每人 300 元給予補貼;針對參與疫情防控的別的醫護人員和疫防工作人員,依照每天每人 200 元給予補貼。當天上班時間積累超出4個小時的,依照一天測算;在4鐘頭下列的,依照大半天測算。
主要是用人公司不可以在新冠疫情期內,作出關乎員工的各類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徹底也不跟員工開展商議。含意便是不論是薪水的派發規范,薪水的下發時間,或是公司開工之后的全部生產制造工作模式,公司都可以聯系實際狀況跟員工商議處理的。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