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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發月薪加班加點沒薪水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1-10-13 16:27
一、只發月薪加班加點沒薪水是不是合理合法?
只發月薪加班加點沒薪水不是正規的,假如節日期內加班加點卻并沒有取得加班工資,應立即向社會保障監管部門投訴,在明確提出消費者維權認為時,要留意搜集加班加點直接證據。假如拿不上加班工資,員工還可以利用2種方式消費者維權:
第一,向當地的社會保障監督組織開展舉報,由其開展依法查處。
第二,因付款加班費產生異議的,可向本地勞務糾紛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投訴,要求裁定用人公司付款日夜奮戰花費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經濟補償。依規消費者維權時,員工一定要留意搜集加班加點直接證據,比如考勤卡、企業用餐紀錄等。假如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要留意一定不可以超出一年的仲裁時效。除此之外,對于某些企業為加班加點的員工發“大紅包”,而且把“大紅包”看作員工的加班費的狀況,“大紅包”是企業對員工一年工作業績的一定和獎賞,類似年終獎金,但并不可以替代節日期內的加班費。假如企業拒不付款加班費,員工可準備好加班加點紀錄、勞動合同書、書面報告等,向社會保障監督組織檢舉。
二、加班費的付款規范
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內容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日夜奮戰的,過后應盡可能給與同樣時長的調休。的確不可以調休的,應按下列規范付款日夜奮戰薪水:
(1)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加一點)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薪水。
(2)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薪水。
(3)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工作后,由勞動部門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上班時間的一部分,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推行抽成薪水、包干制薪水等工資形式的員工,由勞動部門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均依照推行計件工資制的員工日夜奮戰薪水的結算方法和規范付款。
假如員工的加班加點并不是出現在法定節假日,并且接著企業也的確給員工分配了調休,這類情況下沒有加班工資是正規的,既不分配調休,都不發加班工資,換句話說加班加點原本便是出現在法定節假日期內的,在沒有領取加班工資的狀況下需要當眾和企業明確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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