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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水保密協議誰都不能說嗎
2021-09-30 16:15
一、薪水保密協議誰都不能說嗎
用人公司和員工簽署薪水保密協議的,是否不可以告之所有人,需看保密協議的承諾,如果有承諾的,不可以將薪水泄漏給保密協議承諾的工作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信息保密責任和竟業】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務合同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竟業的標準和限期】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務合同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二、什么員工應簽署保密協議
依據《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的要求,一般來說,與公司簽署信息保密合同書的員工包含:
1、高級科學研究開發者、專業技術人員、運營管理者。她們或是把握著公司的關鍵技術,或是出任公司的關鍵管理方面,把握著公司的主要運營信息內容,她們是簽署保密協議的首要目標。
2、一般服務支持工作人員和重要職位的技術工人。她們盡管沒有最首要的工作人員,可是也是有很有可能觸及到公司的關鍵技術,也必須與她們簽署保密協議。
3、場方案、業務員。她們是運營管理決策的主導者,掌握公司的營銷方案、客戶信息,因而公司也會與她們簽署保密協議。
4、財務人員、文秘工作人員、保衛人員等。她們都是有也許因為職位的因素知道到公司的商業機密,假如不與她們簽署保密協議,她們很可能有心或不經意的泄漏公司的商業機密。
總而言之,機關事業單位能夠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與本部門的科研人員、行政部門管理者、及其因業務流程上很有可能悉知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或業務流程有關工作人員簽署保密協議。
根據以上剖析了解,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保密協議一般要承諾信息保密的范疇,因此 薪水保密協議是否誰都不能說,需看保密協議的承諾,假如承諾誰都不能說的,就需要遵循協議書承諾。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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