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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因欠薪辭職怎樣規定賠付
2021-09-29 16:07
一、員工因欠薪辭職怎樣規定賠付
員工因用人公司欠薪而辭職的,能夠 規定勞動部門結算經濟補償金,規定付款經濟補償金時能夠 商議解決,商議不成功的,員工能夠 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二、有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員工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員工還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未依照勞務合同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保費的;
(四)用人公司的工作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導致工作合同終止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還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其它情況。
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威協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公司違規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能夠 直接消除勞動合同書,不需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金】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應該向職工支出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二)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與員工協商一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四)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勞動協議訂立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時限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停止勞動合同書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的其它關于勞動仲裁。
第五條產生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不愿意商議、商議不了或是達到和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 向協商機構申請辦理協商;不肯協商、協商不了或是達到民事調解書后不承擔的,能夠 向勞動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的,除此方法另有明文規定的外,能夠 向法院提到起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要求,用人公司托欠員工薪水的,員工還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而且規定勞動部門結算經濟補償金。員工認為經濟補償金時,能夠 和用人公司商議,假如商議不成功的,能夠申請辦理勞動仲裁。假如必須法律法規領域的協助,閱讀者能夠 到開展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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