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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期間公司老板給員工發微信紅包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2021-03-02 15:25
新年期間,公司老板經過企業微信群向員工發放紅包,員工獲得的微信紅包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令》(國令第707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則,薪酬、薪水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許受雇獲得的薪酬、薪水、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助以及與任職或許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而,本企業員工經過企業微信群獲得老板發放的紅包,假如這個紅包費用是由公司承擔的,歸于個人因任職受雇而獲得的所得,應并入到“薪酬、薪水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如老板發的紅包是由其個人承擔的,那么員工獲得的紅包無需繳納個稅。
微信紅包的賬務處理
1、企業因為運營的原因,如促銷、公司宣揚等,向公司外的個人發放的紅包可以作為公司的正常費用(如市場推廣費、廣告宣揚費)入賬:
借:銷售費用——市場推廣費等
貸:銀行存款
2、企業給員工發放新年紅包,應作為員工福利費入賬:
借:管理費用——員工福利費
貸:應付員工薪酬——員工福利費
借:應付員工薪酬——員工福利費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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