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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活不給人工費該怎么辦?
2021-09-24 16:25
做了活不給人工費該怎么辦
做了活不給人工費能夠到勞動局舉報或是申請辦理勞動仲裁。
在用人公司欠薪的情形下,員工要先和用人公司商議,假如商議不能處理,則還可以利用下述法律法規渠道來處理:
(1)向當地的社會保障監督組織投訴。
(2)向本地勞務糾紛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必須 特別注意的是,要在關于勞動仲裁產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型關于勞動仲裁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申請書。
(3)根據起訴方式處理。
這又分三種狀況:一是對于工作糾紛案,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氣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到起訴。
二是經訴訟后都聽從,工作仲裁裁決起效后,用人公司不實施的,員工可提交申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是歸屬于勞務公司借款類的可立即向人民法院提出是民事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
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總的來說,員工給一些本人老總干活兒全是沒有合同書的保證下是非常容易被老板托欠人工費的具體情況的,可是即便如此她們做為常規的員工也是還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檢舉而且要求協助追討自身勞動所得的錢的,假如檢舉不了還能夠去法院起訴這一不給人工費的經營者的。之上便是筆者歸整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假如您有一切的疑慮,歡迎你及時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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