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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簽訂合同辭退員工不給薪水歸屬于違反規定嗎
2021-09-24 16:19
企業不簽訂合同辭退員工不給薪水歸屬于違反規定嗎
企業不簽訂合同辭退員工不給薪水歸屬于違反規定。用人公司應按承諾的日期全額付款員工的薪水(不可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且每月最少付款一次。未按時付款的,員工能夠采用下列方法:
1.向社會保障行政機關(勞動監察中隊)舉報,由勞動監察中隊勒令期限付款,貸款逾期不付款的,能夠要求加付賠償費,賠償費規范: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舉報時,應出示個人身份證號碼影印件及其有關欠薪的直接證據。
2.以未及時全額發工資為由,向勞動糾紛監察委員會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要求消除勞務關系并付款薪資和經濟補償。若仍想保持勞務關系的,能夠只要求付款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七條薪水需要在用人公司與員工訂立的日期付款。如遇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事先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結算薪水。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要求,早已創建勞務關系,未與此同時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理應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這兒的一個月大家又稱為“緩沖期”,換句話說,用人公司能夠在這里一個月內的任意一天與職工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過去了一個月未簽署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就理應付款雙倍薪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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