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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條文對員工不會再具備約束的狀況
2021-09-16 16:39
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竟業條文對員工不會再具備約束:
(一)員工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要求,迫不得已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二)用人公司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倒閉、關掉、暫停營業、改行或散伙的;
(四)用人公司未按承諾付款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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