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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扣除薪水違反規定嗎?
2021-03-19 14:25
用人公司扣除薪水違反規定嗎?針對這個問題,大家不能一概而論,只是要實際難題深入分析,換句話說,一般狀況下,用人公司只有因一些合理合法有效緣故扣除薪水。下邊,隨我來實際掌握一下吧!
用人公司扣除薪水違反規定嗎
在我國《勞動法》第50條要求,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亂扣員工薪水,是用人公司違反規定或違背勞動合同書、集體合同的承諾,沒有書面通知扣除員工勞動所得薪水酬勞的個人行為。除法律規定容許代繳薪水的狀況外,用人公司一律不可亂扣或無端托欠員工薪水,不然,要擔負相對的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勞動者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一般說來,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代繳員工薪水: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的應由員工本人壓力的各類社會發展保費; 民事判決、判決中規定代繳的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能夠從員工薪水中扣減的其它雜費。不屬于上述所說情況,用人公司不可代繳員工薪水。
依據相關勞動法規,在以下狀況下,容許用人公司減發員工薪水:
(1)我國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中明文規定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要求,用人公司能夠代收代繳員工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
(2)依規簽署的勞動合同書中有明文規定的。如彼此在合同書中承諾,員工病事假只有享有病假工資,這類狀況下能夠減發放工資。
(3)用人公司依規制訂并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廠紀中有明文規定的。如經職代會準許的廠規中,要求員工違背工作紀律,能夠給予處罰處罰(但不可以超出國家規定的扣減額度規范)。
(4)公司職工薪酬與經濟收益相聯絡,經濟收益下幅時,薪水務必下幅的(但付款員工薪水不可小于本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5)因員工請事假等相對減發放工資等。
另外,法律法規對用人公司扣減員工薪水的金額作了約束性要求:用人公司對員工違法亂紀處罰的額度,一般不可超出自己月標準工資的20%;因員工自己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能夠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從上邊內容得知,整體而言,用人公司是不能亂扣或托欠別人薪水的,可是,如果有用人公司代收代繳個人所得稅,或因員工請事假而相對減發放工資等狀況的,用人公司的作法不是違反規定的。假如你對于此事也有別的疑惑,歡迎您隨時隨地撥電話資詢大家,大家將盡早為您實際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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