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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管控暫行規定【2015版本號】
2021-03-19 14:22
【前言】伴隨著在我國網民人數的再次提高,互聯網技術對日常生活的危害進一步推進,群眾能夠根據互聯網技術便捷申請辦理各類業務流程,比如買東西、預定這些。為了更好地便捷群眾迅速申請辦理保險營銷,在我國發布了網絡保險業務流程,其就是指保險公司借助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技術性,根據直營網上平臺、第三方網上平臺等簽訂保險合同、出示保險業務的業務流程。另外為了更好地標準網絡保險運營個人行為,推動網絡保險身心健康標準發展趨勢,中國保監會下發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本方法從運營標準、運營地區、信息公開、監管等層面確立了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基本上運營標準。到此在我國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管控規章制度宣布頒布。
【出臺政策】: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管控暫行規定
【發文字號】:保監發〔2015〕69號
【實行時間】:2015年10月1日起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運營標準與運營地區
第三章 信息公開
第四章 運營標準
第五章 監管
第六章 附錄
為標準網絡保險運營個人行為,維護商業保險顧客合法權利,推動網絡保險業務流程身心健康發展趨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制訂本方法。
第一條 本方法所稱網絡保險業務流程,就是指保險公司借助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等技術性,根據直營網上平臺、第三方網上平臺等簽訂保險合同、出示保險業務的業務流程。
本方法所稱保險公司,就是指經商業保險監管組織準許開設,并依規注冊登記的車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服務。保險專業中介服務就是指運營地區不限于注冊地址所屬省、自治州、市轄區的保險專業代理記賬公司、保險經紀企業和保險公估組織。
本方法所稱直營網上平臺,就是指保險公司依規開設的網上平臺。
本方法所稱第三方網上平臺,就是指除直營網上平臺外,在網絡保險業務流程主題活動中,為商業保險顧客和保險公司出示互聯網服務支持輔助服務項目的網上平臺。
第二條 保險公司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應遵循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其本方法的相關要求,不可危害商業保險顧客合法權利和社會發展集體利益。
保險公司應科學研究評定本身風險防控工作能力、顧客服務工作能力,有效明確合適互聯網技術運營的保險理財產品以及市場銷售范疇,不可以保證顧客服務品質和風險防控的,應立即給予調節。
保險公司應確保網絡保險顧客具有不少于別的業務流程方式的購買保險和索賠等保險業務,確保商業保險交易信息和顧客網絡信息安全。
第三條 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市場銷售、保險投保、索賠、退保險、突發事件處理及顧客服務等商業保險運營個人行為,應由保險公司管理方法和承擔。
第三方網上平臺運營進行所述保險營銷的,應獲得保險營銷運營資質。
第四條 網絡保險業務流程應由保險公司公司總部創建統一集中化的業務流程服務平臺和解決步驟,推行集中化經營、統一管理方法。
除本方法第一條要求的車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中介服務外,別的組織或本人不可運營網絡保險業務流程。保險公司的從業者不可以本人為名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
第五條 保險公司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直營網上平臺,應具有以下標準:
(一)具備適用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經營的管理信息系統,完成與保險公司關鍵業務管理系統的無縫拼接即時連接,并保證與保險公司內部別的軟件系統的合理防護,防止網絡信息安全風險性在保險公司外部環境傳送與擴散。
(二)具備健全的服務器防火墻、入侵防御系統、數據庫加密及其災禍修復等互聯網技術網絡信息安全體系管理;
(三)具備it行業主管機構授予的許可證書或是在it行業主管機構進行域名備案,且網址連接地在我國地區;
(四)具備專業的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管理單位,并配置相對的技術專業工作人員;
(五)具備完善的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六)網絡保險業務流程業務員應合乎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要求;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標準。
第六條 保險公司根據第三方網上平臺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第三方網上平臺應具有以下標準:
(一)具備it行業主管機構授予的許可證書或是在it行業主管機構進行域名備案,且網址連接地在我國地區;
(二)具備可以信賴的互聯網營銷系統軟件和網絡信息安全體系管理,完成與保險公司軟件系統的合理防護,防止網絡信息安全風險性在保險公司外部環境傳送與擴散;
(三)可以詳細、精確、立即向保險公司出示進行保險營銷需要的被保險人、受益人、收益人的個人信息信息內容、聯絡信息內容、賬戶信息及其購買保險實際操作運動軌跡等信息內容;
(四)近期2年未遭受it行業主管機構、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等政府機構的重特大行政許可,未被中國保監會納入保險業嚴禁協作明細;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標準。
第三方網上平臺不符所述標準的,保險公司不可兩者之間協作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
第七條 車險公司在具備相對內控制度工作能力且能達到顧客服務要求的狀況下,可將以下保險險種的網絡保險業務流程運營地區拓展至未注冊分公司的省、自治州、市轄區:
(一)人身安全意外事故商業保險、定期壽險和通用型終身壽險;
(二)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本人的家中財險、責任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三)可以單獨、詳細地根據互聯網技術完成市場銷售、保險投保和索賠全步驟服務項目的財險業務流程;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保險險種。
中國保監會能夠依據具體情況,調節并發布所述可在未注冊分公司的省、自治州、市轄區運營的保險險種范疇。
對被保險人、受益人、收益人或商業保險標底所屬的省、自治州、市轄區,車險公司沒有注冊分公司的,保險公司應在市場銷售時就其很有可能存有的服務項目不及時、時效性差等難題作出確立提醒,規定被保險人確定,并存留確定紀錄。
保險專業中介服務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經營范圍和運營地區,應與出示相對保險投保服務項目的車險公司保持一致。
第八條 保險公司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不可開展不實闡述、片面性或夸大其詞宣傳策劃往日銷售業績、違反規定服務承諾盈利或是擔負損害等虛假性敘述。
保險公司應在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有關網上平臺的明顯部位,以清楚通俗易懂的語言表達注明保險理財產品及服務項目等信息內容,需注明的信息內容包含以下內容:
(一)保險理財產品的保險投保企業、市場銷售行為主體及保險投保企業設立子公司的省、自治州、市轄區明細;
(二)保險合同簽訂的方式,選用電子保險單的,應予以確立表明;
(三)保險費用的付款方式,及其保單證、保險費用稅票等憑據的派送方法、收費標準;
(四)購買保險資詢方法、保單查詢方法及消費者投訴方式;
(五)購買保險、保險投保、索賠、保護、退保險的辦理手續及商業保險賠償款、退保金、保障金的付款方式;
(六)對于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是收益人)的私人信息、購買保險交易信息和買賣安全性的保障體系;
(七)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內容。
在其中,網絡保險商品的市場銷售網頁頁面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險理財產品名字(條文名字和宣傳策劃名字)及審批批準文號、辦理備案序號或上報文件編號;
(二)保險條款、利率(或保險條款、利率的連接),在其中應突顯提醒和表明免去車險公司義務的條文,并以適度的方法突顯提醒索賠規定、保險合同中的寬限期、花費扣減、退保險損害、保單現金價值等關鍵內容;
(三)市場銷售人身險新式商品的,應依照《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權益演試,禁止片面性應用“預期收益率”等敘述商品權益的宣傳策劃句子;
(四)保險理財產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式商品的,須以不小于產品名字字體大小的黑體字標明盈利可變性;
(五)被保險人的屬實告之責任,及其違背責任的不良影響;
(六)商業保險商品銷售地區范疇;
(七)別的立即危害顧客權益和消費行為的事宜。
網上平臺上發布的保險理財產品基本信息,應由車險公司統一制做和受權公布,并保證信息合理合法、真正、精確、詳細。
第九條 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保險公司,應在其官網創建網絡保險信息公開欄目,需公布的信息內容包含以下內容:
(一)運營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網站名、網站地址,若為第三方網上平臺,也要公布業務流程協作范疇;
(二)網絡保險商品信息,包含保險理財產品名字、條文利率(或連接)及審批批準文號、辦理備案序號、上報文件編號或條文編號;
(三)已注冊分公司名字、辦公室詳細地址、聯系電話等;
(四)顧客服務及消費者維權方法;
(五)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內容。
保險專業中介服務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應公布的信息內容還應包含中國保監會授予的業務流程許可證書、企業營業執照刊登的信息內容或企業營業執照的電子器件連接標志、車險公司的受權范疇及內容。
第十條 保險公司應將保險監管要求及相關規定告之協作企業,并存留告之紀錄。保險公司與第三方網上平臺應簽定合作合同,確立承諾彼此權利與義務,保證職責分工清楚、義務確立。因第三方網上平臺緣故造成 商業保險顧客或是保險公司合法權利遭受危害的,第三方網上平臺應擔負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第三方網上平臺應在顯眼部位公布協作保險公司信息內容及第三方網上平臺備案號,并提醒保險營銷由保險公司出示。
第三方網上平臺應于接到購買保險申請辦理后24小時內向型保險公司詳細、精確地出示保險投保需要的材料信息內容,包含被保險人(受益人、收益人)的名字、證件類型、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帳戶等材料。除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外,保險公司及第三方網上平臺不可將有關數據泄露給一切組織和本人。
第三方網上平臺為保險公司出示宣傳策劃服務項目的,宣傳策劃內容應經車險公司審批,以保證宣傳策劃內容合乎相關管控要求。車險公司對宣傳策劃內容的真實有效、精確性和合規擔負相對義務。
第十二條 車險公司應提升對網絡保險商品的管理方法,挑選合適互聯網技術特點的保險理財產品進行運營,并運用大數據技術、數據統計分析技術性等開發設計融入網絡經濟要求的新品,不可違背社會道德、商業保險基本概念及有關管控要求。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交貨的保險費用應立即轉帳付款至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專用型帳戶,第三方網上平臺不可代辦保險費用并開展轉付款。保費收入專用型帳戶包含保險公司依規在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設立的專用型帳戶。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及第三方網上平臺以贈送保險、或與商業保險立即有關物件和服務項目的方式進行營銷活動的,應合乎中國保監會相關要求。不可以現錢或類似方法向被保險人退還所交保險費用。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詳細紀錄和儲存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交易信息,保證可以詳細、精確地復原有關買賣步驟和關鍵點。交易信息應最少包含:品牌宣傳和市場銷售文字、市場銷售和服務項目日志、被保險人實際操作運動軌跡等。第三方網上平臺應幫助和適用保險公司依規獲得所述信息內容。
第十六條 車險公司應提升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管理與服務,創建適用資詢、購買保險、退保險、索賠、查看和舉報的在線客服管理體系,探尋以短消息、即時通信專用工具等多種多樣方法進行客戶維護,簡單化服務規范,自主創新服務項目方法,保證顧客服務的高效率和方便快捷。
對因必須現場核保、現場勘查和調研等要素而危害向顧客出示迅速和方便快捷保險業務的保險險種,保險公司應該馬上中止有關保險理財產品的市場銷售,并采取措施對策開展整頓,整頓后仍不可以處理的,應停止有關保險理財產品的市場銷售。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提升業務流程數據信息的安全工作,采用服務器防火墻防護、備份數據、常見故障修復等方式方法,保證與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相關買賣數據信息和信息內容的安全性、真正、精確、詳細。
保險公司應預防仿冒網址、APP運用等對于網絡保險的違法違紀主題活動,查驗網頁頁面上對外開放連接的穩定性,開拓專業方式接納群眾檢舉,發現問題后應該馬上采用預防措施,并立即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匯報。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提升顧客信息化管理,保證客戶數據信息內容真實可信,確保數據采集、解決及應用的安全系數和合理合法。
對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全過程中搜集的客戶資料,保險公司應嚴苛保密性,不可泄漏,沒經顧客愿意,不可將客戶資料用以所出示服務項目以外的目地。
第十九條 車險公司應制訂應急管理應急預案,妥當解決因緊急事件、不可抗拒等緣故造成 的網絡保險業務流程運營終斷。
保險公司網絡保險業務流程運營終斷的,應在直營網上平臺或第三方網上平臺的首頁明顯部位開展立即發布,并表明緣故及事后處理方法。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應不斷完善顧客身份核查規章制度,提升對超大金額買賣和異常買賣的監管和匯報,嚴格執行合規管理相關要求。
保險公司應規定被保險人正常情況下應用自己帳戶付款保險費用,退保險時保險費用應退回至原繳費帳戶,賠償款資產應付款到被保險人自己、受益人帳戶或收益人帳戶。對保險期間超出一年的人身險業務流程,保險公司應核查被保險人賬戶信息的真實有效,保證付款方、收款方為被保險人自己。
保險公司應不斷完善網絡保險風控系統規章制度,提升對網絡保險詐騙的監管和匯報,第三方網上平臺應幫助保險公司進行風控系統監管和調研。
第二十一條 車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中介服務及第三方網上平臺付款有關花費時,理應由公司總部統一清算、統一受權轉帳付款。
車險公司應依照合作合同承諾的花費類型和規范,向保險專業中介服務付款中介公司花費或向第三方網上平臺付款信息科技花費等,不可立即或間接性給與合作合同承諾之外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以及派出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管控要求,對保險公司和第三方網上平臺的網絡保險運營個人行為開展日常管控和當場查驗,保險公司和第三方網上平臺應予以相互配合。
第二十三條 中國保險產業協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要求,對網絡保險業務流程開展自我約束管理方法。
中國保險產業協會應在官網創建網絡保險信息公開欄目,對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保險公司以及協作的第三方網上平臺等信息內容開展公布,便于廣大群眾查看和監管。中國保監會官網另外對基本信息開展公布。
第二十四條 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保險公司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保監會能夠勒令整頓;情節惡劣的,依規給予行政許可:
(一)私自受權子公司開設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
(二)與不符本方法要求的第三方網上平臺協作的;
(三)產生買賣內容丟失或顧客數據泄露,導致不良影響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要求公布信息內容或作出提醒,開展欺詐宣傳策劃的;
(五)違背本方法有關運營地區、花費付款等相關要求的;
(六)不具有本方法要求的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標準的;
(七)違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個人行為。
第二十五條 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第三方網上平臺具備下列情況之一的,中國保監會能夠規定其糾正;拒不糾正的,中國保監會能夠勒令相關保險公司馬上停止兩者之間協作,將其納入領域嚴禁協作明細,并在全領域通告:
(一)私自與不符本方法要求的組織或本人協作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
(二)沒經車險公司愿意私自進行宣傳策劃,導致不良影響的;
(三)違背本方法有關信息公開、花費付款等要求的;
(四)未依照本方法要求向保險公司出示或幫助保險公司依規獲得保險投保所需信息內容材料的;
(五)不具有本方法要求的進行網絡保險業務流程標準的;
(六)不配合商業保險監督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工作中的;
(七)違背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別的個人行為。
第二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綜合承擔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管控,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管轄區內網絡保險業務流程的日常檢測與管控,并可依據中國保監會受權對相關保險公司進行監督管理。 保險公司或其從業者違背本方法,中國保監會以及派出機構能夠根據管控交談、管控函等對策,勒令時限整頓;拒不整頓、未按要求整頓,或組成《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違紀行為的,依規開展懲罰。
第二十七條 技術專業互聯網技術車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和運營地區,中國保監會另有要求的,可用其要求。
再保險營銷不適合本方法。
第二十八條 對保險公司根據即時通信專用工具、系統軟件、社交網絡平臺等方式市場銷售保險理財產品的管理方法,參考可用本方法。
車險公司、商業保險集團公司(控投)企業屬下非商業保險類分公司依規開設的網上平臺,參考第三方網上平臺管理方法。
第二十九條 本方法由中國保監會承擔表述和修定。
第三十條 本方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施限期為三年。《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保監發〔2011〕53號)另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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