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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數據加密就并不是商業機密
2021-09-14 16:01
經上海市某外貿企業詳細介紹并由其做為上海市某無線電廠的出口外貿地區代理,上海市某無線電廠和中國香港某公司簽署了生產加工承攬合同。合同書承諾,由注冊香港公司給予金屬探測儀的商標logo、試品、工程圖紙、技術性數據信息與指標值,由無線電廠生產制造,根據外貿企業向注冊香港公司出入口。合同簽訂后,無線電廠馬上機構人力資源開展生產工藝流程的制定和開發設計。期間,注冊香港公司多次派權威專家對無線電廠生產工藝流程的制定和研發開展技術性具體指導,并對其員工開展學習培訓。3個月后,無線電廠生產制造的試樣根據檢驗,同一年7月,進到大批量生產。自此該商品的生產制造、市場銷售情況發展趨勢優良。
沒想到,同一年8月,無線電廠場長張某、技術性小編李某依次離職,去上海某電子產品企業工作中,并各自上任經理和科學研究研發部主管職位。外貿企業獲知此信息后即與其說聯絡,讓電子產品企業為注冊香港公司給予金屬探測儀。同一年9月,由外貿企業做為電子產品企業的出口外貿地區代理,電子產品企業與注冊香港公司簽署探測儀的來樣加工定牌的生產加工承攬合同。同一年10月,電子產品企業即逐漸大批量生產。注冊香港公司馬上通告無線電廠,中斷彼此的合作關系。無線電廠金屬探測儀生產流水線只能間斷。
無線電廠覺得,電子產品企業、張某、李某、外貿企業、注冊香港公司一同侵害了自個的商業機密,就向法院起訴,規定損失賠償五百萬元。
電子產品企業覺得,張某、李某系根據人才資源銷售市場招騁來的,做為戰略合作目標的注冊香港公司給予了探測儀的試品、工程圖紙、技術性數據信息與指標值、生產工藝流程技術性、原料及零部件經銷商等。在這里全過程中都未采取任何知識產權侵權方式,因而不造成對上訴人的侵權行為。
張某、李某編造謊言:她們曾立即機構、領導干部了金屬探測儀生產工藝流程的設計方案、開發設計,及其對該商品原料、零部件經銷商的篩選、開發設計。她們從上訴人企業離職時申辦了所有工作交接辦理手續,未帶去一切材料。她們與無線電廠中間并沒有簽署一切保密協議,上訴人也未制定一切保密管理制度。上訴人僅有關于技術性檔案保管的規章制度,該規章制度中僅是對技術文檔的查看工作人員、查看場地和查看時間有一定的要求,并沒有對技術文檔內容自身的應用情況做出限定要求。
人民法院經審判覺得:金屬探測儀的商標logo、試品、工程圖紙、技術性數據信息與指標值的產權人系注冊香港公司;金屬探測儀的生產工藝流程由無線電廠與注冊香港公司合作開發進行,系聯合開發成效,彼此對于此事成效無保守秘密的承諾。從上訴人出示的與張某、李某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看來,在其中并無傳統商業機密的承諾;從上訴人出示的技術文檔保密管理制度看來,其內容僅為技術文檔的存檔和查看規章制度,沒有確定的傳統商業秘密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之要求,被告之個人行為不造成對上訴人商業機密的侵害。裁定駁回申訴上訴人的訴請。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彼此均未提起起訴。
為何無線電廠的權益本來被侵犯,而輸掉糾紛案呢?
法律法規上的商業機密,就是指“不以群眾所悉知、能為產權人產生資金權益、具備應用性并經產權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術性數據和運營信息內容”,換句話說,做為商業機密在客觀性應該具有四個要素,缺一不可。
金屬探測儀的生產工藝流程屬技術性信息內容,該商品原料、零部件經銷商的材料歸屬于運營信息內容;二者能產生資金權益;具備應用性;僅由此案上訴人技術性、管理者及此案被告把握,不以群眾所悉知。這種均合乎商業機密的標準。可是在保密措施上,無線電廠具備重特大缺點。最先,聯合開發該商品生產工藝時,沒有有關技術性信息保密及成效所有權的承諾。依據相關要求,聯合開發的非專利技術成效的所有權、轉讓權被告方在協議中并沒有承諾的,被告方均有應用和出售的支配權。那樣,此案第四被告就可以自主應用或是讓別人應用該生產工藝。次之,無線電廠在內部沒有采用合理的保密措施。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我國科學研究聯合會《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五條之要求,保密措施包含簽訂保密協議、創建保密管理制度、選用信息保密技術性、選用恰當的信息保密設備和設備及其采用別的有效的信息保密方式。相關保密措施理應確立、明確的。企業未采取合理對策,相關工作人員能夠自己應用。
無線電廠有關技術性檔案保管的規章制度,僅以技術文檔的存檔和查看規章制度為內容,沒有顯著的保密規定,顯而易見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有關采用保密措施的規定。因為以上緣故,上訴人所指的商業機密也不具有商業機密的構成要件,也就算不上什么人侵害其商業機密了。
根據這一實例,要提示用人公司,為了更好地更合理地保護自己的商業機密,一定要對相關技術性、信息內容等涉及到合法權益的商業機密開展“數據加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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