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疫情期內工資怎么發?
2021-09-13 16:38
1、依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對受疫情防控工作中危害造成不可以保證正常的工作的企業員工,公司應該付款員工的工作中酬勞,勞動合同書不可以消除,期滿的理應續延。針對因肺炎疫情未立即回到崗位的員工,公司能夠首先考慮到分配員工年假,員工在年假期內體驗與常規工作中期內一樣的薪資。針對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無法給予正常的工作的員工,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不可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80%。
2、依照國務院《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規定,增加今年 春節長假至2月2日。在春節長假增加假期內(1月31日、2月2日、2月2日),公司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依照高于員工自己日工資或鐘頭薪水的200%付款薪資酬勞。
3、對新式新冠病毒傳染的肺部感染病人、疑是患者、密切接觸者因被采用防護醫治、防護觀查等隔離措施造成不可以保證正常的工作的,公司理應視作給予正常的工作并付款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隔離期完畢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開展醫治的病人,公司依照員工生病的醫療期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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