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影響到公司能否有支配權單方面調節員工的薪資待遇
2021-09-09 17:14
即便是受新冠疫情危害,公司也沒有權利單方調節員工的薪資待遇。
公司因受新冠疫情危害造成 企業經營艱難的,能夠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采用調節薪酬、輪崗制度倒班、減少施工時間等方法平穩崗位,盡可能不裁人或是少裁人。
滿足條件的公司,可按照規定享有穩崗補貼。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作中付款期限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淮付款員工工資。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帶來了正常的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薪資不能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員工沒有給予正常的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要求的方法實行。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