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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病假
2021-09-03 16:18
具體內容:病事假,員工每月或每一年可照拿薪水的病休日數或時長。法律法規是怎樣要求病事假的呢?下列由勞動合同法我給大家梳理。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相關要求,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員工的病事假暑假依據自己真實參與參加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下列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三個月;五年之上的為六個月。
(二)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之上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六個月;五年之上十年下列的為九個月;十年之上十五年下列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下列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之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規定有關專業知識:
依據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要求,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必須停止工作診療時,依據自己真實參與參加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下列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3個月;五年之上的為6個月。(二)具體參加工作時間十年之上的,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五年下列的為6個月,五年之上十年下列的為9個月;十年之上十五年下列為12個月;十五年之上二十年下列的為1八個月;二十年之上的為24個月。
依據社會保障部有關公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告(勞部發[1994]479號)第六條要求,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要求的診療期限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能夠 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但不可以小于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80%。
勞動法病假薪水要求:
1、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醫治期內,在要求的診療期內內由公司按相關要求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能夠 少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但不可以小于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80%。
2、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情況外,員工在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內,工作,工作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公司不可停止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的限期應全自動持續至醫療期、懷孕期間、預產期和哺乳期間滿期才行。
3、請長病事假的員工在診療滿期后,能從業原工作中的,能夠再次執行勞動合同書;診療滿期后仍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由企業另行安排的運行的,由工作評定聯合會參考工傷事故與職業危害傷殘水平評定標準規定開展工作功能評定。被評定為一至四級的,理應撤出工作職位,消除勞務關系,申請辦理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離休退職辦理手續,享有對應的離休退職工資待遇;被評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公司還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并按照規定付款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標準”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執行了正常的工作責任的條件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增加上班時間的薪資酬勞,以現金方式付款的房屋和用人公司付款的膳食補助,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和工作標準下的補貼,中國法律、政策法規、規章制度要求的社保福利。
5、員工生病或是非因工受傷,經工作評定聯合會確定不可以從業原工作中、也無法從業用人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中而消除勞動合同書的,用人公司應按其在本部門的參加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送給等同于一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與此同時還應發送給不少于六個月薪水的醫療補助費。患病重和不治之癥的還應提升醫療補助費,患大病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不治之癥的提高一部分不少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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