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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不夠最低工資標準違反規定嗎
2021-09-02 16:22
基本工資不夠最低工資標準違反規定嗎
假如員工的基本工資小于我國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是不科學的,歸屬于一種無端拖欠工資的個人行為,違犯了在我國《勞動法》。
員工能夠 找到與勞動部門中間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說明材料如:工作牌或工牌(最好是蓋有公司章)、存折交易明細、工資單、有公司名字的工作服、去財政局打印出并蓋公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用人公司為員工申請辦理的臨時居住證、考勤表、社保交納紀錄、派工單、朋友證詞(辭職在職人員的都能夠)、音頻錄影或是其他有員工名稱和公司章或老總簽名的的書面報告等,只需證實彼此中間勞務關系的,員工就可以申請辦理勞動仲裁,規定用人公司付款其未簽署勞務合同的雙倍工資。
當基本工資不夠最低工資標準時,怎樣申請勞動仲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三條要求:
1、去當地的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原勞動部門)內的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
2、遞交資料后,五個工作中日仲裁委給與立案偵查。
隨后給彼此質證期,給另一方答辯期;
隨后開庭審判,以后對你們彼此完成協商,協商不了仲裁委會下發裁決書;勞動仲裁六十天內審結;針對裁決書不服氣,員工能夠 上訴到人民法院;
3、申請辦理勞動仲裁期內,不耽擱員工去新公司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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