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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有關病事假的要求
2021-09-01 16:00
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相關要求,一切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必須 停止工作診療時,公司應當依據員工自己真實參與參加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一定的醫療期。醫療期就是指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停止工作看病時,公司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期限,也就是生病或非因工受傷員工的病事假暑假。該規章制度對醫療期的限期作了具體的要求。1951年政務院施行的《勞動保險條例》和1953年原社會保障部公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995年原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對病假工資或病癥救濟費付款難題作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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