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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加班工資違反規定處罰的根據是啥?
2021-08-31 16:29
一、國家公務員加班工資違反規定處罰的根據是啥?
國家公務員加班工資違反規定處罰的重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及他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就是指依照要求派發加班工資、值勤費、未休年假補助就不是違反規定; 或:人為因素存有的人情世故,派發額度不夠或超量派發,派發范疇擴張(本沒有休年假補助的,潛規則派發的)。所稱津貼補貼包含國家統一要求的津貼補貼和工作中性補貼、日常生活性補助、退休人員補助、改革創新性補助及其獎勵金、商品、商業票據等。 有違反規定派發津貼補貼個人行為的企業,其刑事追究的領導干部和立即責任人,及其有違反規定派發津貼補貼個人行為的本人,理應擔負組織紀律性義務。
二、歸屬于以下工作人員的,由人事任免行政機關或是監察機關依照管理員權限依規予以處罰:
(一)行政單位國家公務員;
(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受權的具備公共行政管理職責的機關事業單位中乾準許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方法的工作員。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對違反規定派發津貼補貼個人行為的處罰另有明文規定的,從其要求。
第四條 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給與記過處分;劇情比較嚴重的,給與記過或是記大過處罰;情節惡劣的,給與降權或是撤職處分:
(一)違規自主新設新項目或是再次派發早已明令禁止撤銷的津貼補貼的;
(二)超出要求規范、范疇派發津貼補貼的;
(三)違背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管理社保部相關公務員獎勵的要求,以多種為名向員工廣泛派發各種獎勵金的;
(四)在執行職位消費和福利工資待遇貨幣化改革并派發補助后,再次支出有關職位消費和福利花費的;
(五)違規派發加班工資、值勤費和未休年假補助的;
(六)違背《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等要求,私自提升規范派發改革創新性補助的;
(七)超標存繳公積金的;
(八)以商業票據、支付憑證、商業預付卡、實體等方式派發津貼補貼的;
(九)違規應用工會會費、福利費以及其他專項資金派發津貼補貼的;
(十)借重特大主題活動籌劃或是節日慶賀之機,變向向員工廣泛派發現錢、商業票據或是與主題活動沒有關系的實體的;
(十一)違規向關系企業(公司)遷移益處,再由關系企業(公司)以各種各樣類別給行政機關員工派發津貼補貼的;
(十二)別的違規派發津貼補貼的。
依據國內的法律法規,國家公務員加班加點是沒有加班工資的,但能夠依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要求開展一定的補貼,如餐補等。實際的派發規范及其付款方式理應由當地政府按照本地的資金收益狀況來制訂并貫徹落實。假如存有違背有關要求的派發加班工資的狀況,則必須相應的要求開展懲罰并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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