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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期內老總,不按工傷事故之前工資發放是不是違背勞動合同法
2021-08-17 16:53
工傷事故期內老總,不按工傷事故之前工資發放是不是違背勞動合同法
根據工傷險規章的要求,員工在工作中診療期內的工作工資待遇不會改變,假如用人公司不按工傷事故前的規范發工資,歸屬于違紀行為,員工能夠舉報。
《工傷保險條例(2010修訂)》
第三十三條員工因工作中遭到安全事故損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中止工作中接納工傷事故診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屬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狀況獨特,經設區的市級工作工作能力評定聯合會確定,能夠適度增加,但增加不可超出12個月。工傷事故員工鑒定工傷等級后,停收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要求享有殘廢工資待遇。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時仍需醫治的,再次享有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
日常生活不可以自立的工傷事故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須醫護的,由所屬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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