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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停止經濟補償是如何的
2021-08-16 16:15
一、合同到期停止經濟補償是如何的
要求付款員工經濟補償,工作中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勞動合同書滿期后,用人公司明確提出不繼簽勞動合同書的,應當付款《勞動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條的要求。假如合乎《勞動合同法》十四條的要求,員工明確提出繼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而用人公司回絕繼簽的,應當付款員工賠償費,規范為工作中一年付款兩個月薪水。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就是指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無明確停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書。 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有以下情況之一,員工明確提出或是允許續簽、簽訂勞動合同書的,除員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一)員工在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中滿十年的;
(二)用人公司第一次推行勞動合同書規章制度或是國有制企業重組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員工在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中滿十年且距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夠十年的;
(三)持續簽訂二次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且員工沒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要求的情況,續簽勞動合同書的。 用人公司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員工簽訂書面形式勞動合同書的,視作用人公司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書。
第四十六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
(一)員工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八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二)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三十六條要求向員工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與員工協商一致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三)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條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四)用人公司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要求消除勞動合同書的;
(五)除用人公司保持或是提升 勞動合同書承諾標準續簽勞動合同書,員工不同意續簽的情況外,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要求停止固定不動限期勞動合同書的;
(六)按照此方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要求停止勞動合同書的;
(七)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情況。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第八十七條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要求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的,理應按照此方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規范的二倍向員工付款賠償費。
總的來說,工作合同到期后,那麼彼此的權利和義務也就停止了,可是出自于確保員工的合法權利,合同到期后用人公司不繼簽勞動合同書的,那麼員工能夠規定企業賠償一定的經濟補償,而經濟補償關鍵由自己的參加工作時間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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