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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亂扣員工薪水嗎
2021-08-16 16:11
企業能亂扣員工薪水嗎
企業不可以亂扣員工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要求:薪水理應以貸幣方式按月付款給員工自己。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付款員工的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并能夠勒令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酬勞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四)消除勞動合同書后,未按照此方法要求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三條要求:本方法第二條要求的賠付,按以下要求實行:
(一)導致員工薪資損害的,按員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付款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25%的賠付花費;
(二)導致員工勞動防護工資待遇損害的,應按國家規定補充員工的勞動防護補貼和用具;
(三)導致員工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員工給予工傷事故、診療工資待遇外,還應付款員工等同于醫療費25%的賠付花費;
(四)導致女工和童工身心健康危害的,除按國家規定給予醫治期內的診療工資待遇外,還應付款等同于其醫療費25%的賠付花費;
(五)勞動合同書承諾的別的賠付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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