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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市人民政府有關調節我國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通告
2021-08-16 16:07
各市區(地)、縣(市)市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直屬機構:
經省委第四十三次常務會科學研究,決策從2010年7月1日起調節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規范?,F將相關事宜通告以下:
一、調節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大慶市城區為88零元/月;哈爾濱區(呼蘭區、阿城區以外)為840元/月;哈爾濱呼蘭區、阿城區為7二十元/月;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牡丹江、雞西、上海、雙鴨山、七臺河市區和綏芬河市為70零元/月;綏化市區為67零元/月;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別的縣市區和雞東縣為6二十元/月;別的各縣市、伊春市別的區為60零元/月。
二、調節后的非日制用人鐘頭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大慶市城區為7.5元/鐘頭;哈爾濱區(呼蘭區、阿城區以外)為6.5元/鐘頭;齊齊哈爾市、牡丹江市、佳木斯、牡丹江、雞西、上海、雙鴨山、七臺河、綏化市區、綏芬河市和哈爾濱呼蘭區、阿城區為6元/鐘頭;大興安嶺地區、伊春市伊春區、別的縣市區和雞東縣為5.8元/鐘頭;別的各縣市、伊春市別的區為5.5元/鐘頭。
三、我省各個行政機關、工作和公司等各種用人公司的現行標準薪水小于以上規范的,要準時開展調節,進一步維護保養員工合法權利。對學生就業艱難人群從業公益崗位工作中的,因調節最低工資標準規范所提升的資產可再次從學生就業資產中稅前列支,保證公益崗位工資待遇不少于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四、要提升政策宣傳和實行狀況的監督管理。全國各地、各相關部門要運用報刊、電視機、廣播節目等新聞媒體宣傳策劃調節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實際意義和實行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規定。地市政府要依規提升對最低工資標準要求實行狀況的監督管理,對用人公司違背最低工資標準要求的個人行為,要立即改正并依法辦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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