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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薪水是不是合理合法
2021-08-12 15:27
協議書薪水是不是合理合法
協議書薪水合理合法,彼此被告方是能夠 承諾薪水金額的,薪水必須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適應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付款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要求:勞動合同書理應具有下列條文:
(一)用人公司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負責人;
(二)員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證或是別的合理真實身份身份證號碼;
(三)工作合同期限;
(四)工作職責和工作中地址;
(五)上班時間和歇息請假;
(六)勞務報酬;
(七)社保;
(八)勞動防護、工作標準和職業病安全防護;
(九)法律法規、政策法規要求理應列入勞動合同書的別的事宜。
勞動合同書除前述要求的必不可少條文外,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 承諾實習期、學習培訓、保守秘密、填補商業保險和福利工資待遇等別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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