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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后還能夠規定企業發年終獎金嗎
2021-07-07 15:55
員工離職后還能夠規定企業發年終獎金。
是不是派發年終獎金,歸屬于用人公司的薪水管理權,可是假如勞動合同書或是企業管理制度裡有員工年終獎金金額或是測算方法,且員工投入了工作,就應當獲得相對應的年終獎。結合實際,假如員工想保護自己的“年終獎金”,就應當和用人公司簽署縝密的勞動合同書,并對年終獎金開展細膩承諾。自此,一旦與用人公司因年終獎金產生異議,承諾將是員工申訴成功的“寶物”。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員工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用人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二)未立即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的;
(四)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別的情況。
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威協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或是用人公司交通違章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能夠馬上消除勞動合同書,不需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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