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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端亂扣員工薪水應該怎么辦
2021-07-01 16:18
【實例】
李-艷是一家房產公司的業務員,其與企業的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其月薪水為4000元,另加提成。2011年元月,伴隨著我國房地產調控現行政策的進一步呈現功效,企業的新樓盤銷量發生了大幅度山體滑坡。企業遂準備解雇員工,但考慮巨額經濟補償金便采用了“潛在性解雇“:讓李-艷回家了下崗,每月只發600元生活費用,根據使其深陷中低收入而又不可以到其他用人公司做兼職的處境,最后迫不得已自身離職。
【刑事辯護律師剖析】
企業雖能夠讓李-艷下崗,但不可以讓李-艷的薪水“出現縮水”。《勞動法》第50條要求:“不可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的薪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也強調:“用人公司不可亂扣員工薪水。”《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也是有相近要求。
以上要求說明,用人公司務必依照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書承諾的規范,沒有理由地為員工派發所有薪水,不可以一切方式、任何理由多方面亂扣。一樣,分配工作中是否,是企業份內的事,與李-艷不相干,其沒有權利為此克扣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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